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艺术统考)音乐类、舞蹈类专业考试说明》(以下简称《音乐、舞蹈考试说明》),是为指导我区艺术统考音乐类、舞蹈类专业考试而编撰出版的。
艺术统考音乐类、舞蹈类专业的考试是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选拔性考试,主要目的是检测考生是否具有学习音乐类、舞蹈类专业的潜能并区分优劣,从中确认艺术类考生的资格,以便高等艺术院校(或非艺术院校的艺术专业)选拔音乐、舞蹈艺术类人才。
我区自1996年艺术类专业实行全区统考后,对考试的内容、形式和评分方法、评分标准都做出了统一的要求和规定。十几年来,不仅艺术统考考试类别有所增加,考试的具体实施细则也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日趋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艺术统考成绩在区属院校的艺术同类专业中通用,改变了考生报一校考一校,报多校必须疲于奔波参加多校考试耗费时间、精力、财力的状况,有利于合理利用艺术类生源,提高艺术类专业新生的整体质量。
这本《音乐类、舞蹈类考试说明》是音乐类、舞蹈类专业考试命题的主要依据,也是考生备考指导学习资料。它简要地介绍了各专业的特点,并按照标准化考试的基本原则,明确考试的目的,制定考试的标准,公布考试的范围,规定考试的内容与形式,并列举了必要的例题,便于有关教师和广大考生了解音乐类、舞蹈类专业考试考什么和怎么考,帮助他们减少学习、训练和应试的盲目性。
本《音乐类、舞蹈类考试说明》已是十八次修订。艺术统考十九年以来,我们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参加艺术统考后的高校新生的专业素质进行分析研究,并以此指导我们实施考试。音乐类、舞蹈类等专业考试必须遵循艺术教育的规律,把握音乐、舞蹈专业教育的特殊性,针对这些专业唱、奏、听、舞等主要的技能的特点,重点考查考生的基本技能。因此,在研究今年的艺术统考科目设置和修订《音乐类、舞蹈类考试说明》时,我们对考试科目与内容进行了整合,突出专业特性,使《音乐类、舞蹈类考试说明》更准确、更精炼、更明了,既达到准确地检测出考生的音乐类、舞蹈类专业素质与水平的目的,同时更体现出其公正性及便于操作,又能缩短考试时间节省人力物力。
实行艺术统考后,广西招生考试院从区属有关院校聘请了思想作风好、工作责任心强,从事多年艺术教育工作,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音乐类、舞蹈类专业的考评经验,在我区普通高校艺术界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成立“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专家组”。有了“专家组”的努力工作,艺术统考就有了更高的信度和效度。
参加本次修订的专家有广西艺术学院的林贵雄教授、蔡世贤教授、张小春教授、侯道辉教授,广西师范大学的蔡韧教授、黄小明教授、董灵教授,玉林师范学院的陈家友教授。全书由林贵雄教授执笔修订,广西招生考试院审定。
由于缺乏编写经验,时间也比较仓促,缺点在所难免。我们今后将及时总结提高和修订完善。我们也诚恳地希望得到从事音乐教育的教师、专家和广大考生的指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二○一三年月
目录
第一章考试科目……………………………………………(1)
第一节考试科目介绍……………………………………(1)
第二节考试科目安排……………………………………(4)
第二章考试形式与方法…………………………………(5)
第三章考试内容及要求……………………………………(6)
第一节音乐类专业考试内容及要求……………………(6)
一、乐理…………………………………………………(6)
二、听音记谱…………………………………………(8)
三、演唱………………………………………………(9)
四、演奏………………………………………………(10)
五、视唱………………………………………………(11)
六、舞蹈………………………………………………(12)
七、音乐类专业素质条件考核…………………………(12)
第二节舞蹈类专业考试内容及要求…………………(13)
一、基本功……………………………………………(14)
二、民间舞……………………………………………(14)
三、古典舞、现代舞、芭蕾舞……………………………(14)
四、舞蹈类专业素质条件考核………………………(15)
第四章考试各科目参考样卷……………………………(16)
第一节乐理考试参考样卷……………………………(16)
第二节听音记谱考试参考样卷………………………(20)
第三节视唱考试参考样卷……………………………(21)
第四节演唱考试题例及参考曲目……………………(22)
第五节演奏考试题例及参考曲目……………………(29)
第一章 考试科目
第一节考试科目介绍
一、音乐类考试科目
(一)乐理
乐理,又名“音乐基础理论”。是专门研究有关五线谱、简谱等乐谱的记谱方法,以及音乐中各种要素的一门学科,用以作为研究深层次音乐理论、音乐创作、学习声乐和器乐必要的准备。简单的说来,它是学习音乐应该了解和掌握的基础理论知识,它是音乐类所有专业考试重要的专业基础科目,考试形式为笔试。
(二)听音记谱
听音记谱是音乐专业的基础课程,主要是对考生进行音高、旋律、节奏的听辩和记写能力的考核,它是音乐类所有专业考试重要的专业基础科目,考试形式为笔试。
(三)视唱
视唱是指独自把一首现场指定的乐谱,按照它固有的调式、音高、节拍、节奏、速度和表情记号等,准确地视谱即唱。它是音乐类所有专业考试重要的专业基础科目,主要考核考生的音准、节奏、识谱及音乐表现的能力。考试形式为面试。
(四)演唱
演唱又称“声乐”,它是以歌唱表达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形式,是音乐类表演(演唱)专业、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旅游艺术表演与策划(声乐表演)专业的面试科目。
(五)演奏
演奏又称“器乐”,它是通过乐器演奏来塑造音乐形象、传达思想情感、表现音乐内容的一种艺术形式,是音乐类表演(演奏)专业、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旅游艺术表演与策划(器乐表演)专业的面试科目。乐器种类由考生选考,主要是常见的乐器,如钢琴、手风琴、电子琴等各种键盘乐器;西洋管弦乐器;中国民族管弦乐器等。
(六)舞蹈
舞蹈科目在此指舞蹈剧目或舞蹈作品片段,是以有节奏的人体动作来塑造艺术形象、表达思想情感、表现生活的一种艺术形式,是音乐类(音乐教育)专业选考舞蹈方向面试的选考科目。
乐理、听音记谱、视唱三科是报考音乐类专业考生的必考科目。演唱、演奏、舞蹈是报考音乐类专业考生的选考科目。
乐理、听音记谱为闭卷笔试,视唱、演唱、演奏、舞蹈为个别面试。
[注:对音乐类专业考生学习音乐所需的基本素质和条件的了解和考核(包括五官、身高、身材、嗓音、口语能力等)随各专业面试科目同时进行。]
二、舞蹈类考试科目
(一)基本功
基本功在此指舞蹈动作的基本构成,是检验舞者关于舞蹈动作构成基本能力及技术水平的客观体现,是舞蹈类所有专业面试的必考科目。
(二)民间舞
民间舞科目在此指常见的中国民族民间舞或民族民间舞组合,简称民间舞。它是以具有中国各民族风格特征的肢体动作来塑造舞蹈艺术形象、表达思想情感、表现生活的一种艺术形式,是舞蹈类所有专业考生面试的必考科目。
(三)古典舞
古典舞是在民族民间传统舞蹈的基础上,经过历代专业工作者提炼、加工、创造,并经过较长时期艺术实践检验流传下来,被认为是具有一定典范意义和古典风格特点的舞蹈。一般来说,古典舞都具有严谨的程式化、风范化的动作和较高的技巧,是舞蹈类所有专业考生面试的选考科目。
(四)现代舞
现代舞是二十世纪初在西方兴起的一种舞蹈。现代舞最鲜明的特点是反映社会矛盾和人们心理特征,它以合乎自然运动法则的舞蹈动作,自由地抒发人的真实情感,强调舞蹈艺术要反映现代生活,是舞蹈类所有专业考生面试的选考科目。
(五)芭蕾舞
芭蕾舞起源于意大利,兴盛于法国,是欧洲在民间舞蹈的基础上,经过几个世纪不断加工、完善、丰富、发展而形成的传统舞蹈艺术。它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严格的规格和结构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女演员穿上特制的足尖鞋立起脚尖起舞。是一门综合性舞台艺术,是舞蹈类所有专业考生面试的选考科目。
基本功、民间舞是报考舞蹈类专业考生的必考科目。
古典舞、现代舞、芭蕾舞是报考舞蹈类专业考生的选考科目。
舞蹈类专业考试均为个别面试。
[注:对舞蹈类专业的素质面试,主要是对考生学习舞蹈所需的基本素质和条件进行现场的了解和考核(包括五官形象、身高、身材、体形及肢体比例等)。随基本功、民间舞、舞蹈(舞蹈剧目)考试科目同时进行。]
第二节考试科目安排
一、音乐类专业考试科目安排
音乐类专业考试科目为:3科必考科目(乐理、听音记谱、视唱)+1科选考科目(演唱或演奏或舞蹈),共考四科。
音乐类考试科目及考试形式
类别 考试科目 考试
形式
音乐类 必考 听音记谱 笔试
乐理
视唱 面
试
选考 演唱、演奏、舞蹈
(三选一)
二、舞蹈类专业考试科目安排
舞蹈类专业考试科目为2科必考科目+1科选考科目共3科,考试形式均为面试。
必考科目—基本功、民间舞;
选考科目—古典舞或现代舞或芭蕾舞(三选一)。
舞蹈类专业考试科目及考试形式
类别 考试科目 考试
形式
舞蹈类 必
考 基本功 面
试
民间舞
选考 古典舞、现代舞、
芭蕾舞(三选一)
第二章考试形式与方法
考试形式分为笔试与个别面试两种形式。
一、听音记谱、乐理采用笔试的形式,并且两个科目连考,安排在一个时段考试,先考听音记谱,后考乐理。其中听音记谱是由考场统一播放钢琴弹奏的录音,考生边听边记,考试时间约为40分钟;乐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只能用蓝(黑)色字迹笔答题,铅笔答题无效。
二、视唱考试科目采用一次性个别面试的形式进行,由考生当场按试题进行考试。
三、演唱、演奏、舞蹈三项为音乐类专业技能考试科目,采用一次性个别面试的形式。三项科目考试的曲目及舞蹈作品均由考生自选。演唱、演奏、舞蹈考试所需的乐谱、乐器及伴奏碟等由考生自备(钢琴除外)。
音乐类专业对考生音乐素质和条件的了解随演唱或演奏考试进行。
四、基本功、民间舞、古典舞、现代舞、芭蕾舞科目的考试均为一次性个别面试形式。对考生的专业素质考核和条件的了解随专业面试科目进行。
第三章考试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音乐类专业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乐理
考试内容
(一)音
1.乐音体系、音列、音组、音区和音域;
2.基本音级和变化音级、音名和唱名;
3.音律;
4.自然半音和自然全音、变化半音和变化全音、等音。
(二)记谱法
1.五线谱:
①谱表和谱号;
②音符和休止符;
③附点、延音线和自由延长号;
④变音记号;
2.简谱记谱法;
3.五线谱与简谱记谱法相互的译记。
(三)节奏、节拍
1.节奏、节奏型、节奏的特殊划分形式;
2.重音、小节、节拍、拍子和拍号;
3.拍子的类别(单拍子、复拍子、混合拍子和交替拍子);
4.完全小节和不完全小节;
5.切分音、切分节奏;
6.连音符;
7.音值组合。
(四)调
1.调、调号;
2.升号调、降号调;
3.调的五度循环、等音调。
(五)调式、调性
1.调式和调性;
2.大调式和小调式;
3.以五声音阶为基础的各种调式;
4.调式音阶;
5.平行调、同主音调、同宫系统调;
6.调式中的音程与和弦。
(六)音程
1.音程和音程计算;
2.音程的种类;
3.音程的性质;
4.单音程和复音程;
5.音程的转位;
6.等音程。
(七)和弦
1.大、小、增、减三和弦原位及其转位;
2.大小七、小小七、减小七、减减七、增大七和弦原位及其转位。
(八)常用记号
1.临时变音记号;
2.省略记号;
3.重复记号;
4.演奏(唱)记号;
5.装饰音记号;
6.速度记号;
7.力度记号;
8.表情术语记号。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笔试。要求对乐理的上述内容有较全面的了解,并能正确地表达和答题。
二、听音记谱
考试内容
包括听记单音、音程、和弦、节奏及旋律等。采用五线谱记谱法记谱。考生在收听用钢琴弹奏的录音时,根据标准音听辩记谱。
(一)听记单音:主要为a-a2以内的各自然音级和少量的变化音级;
(二)听记音程:在七个基本音级(少量含变化音级)上构成的各种自然音程。有旋律音程及和声音程之分。
(三)听记和弦:在七个基本音级(少量含变化音级)上构成的大、小三和弦,以及它们的转位;少量的原位大小七及小小七和弦;
(四)听记旋律:听记8小节左右的旋律片段。采用常用的拍子、节奏、调式、调号在一个升降号之内。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笔试。
1.准确地听辨音高(给标准音)。
2.准确地听记旋律音程及和声音程,并能够准确地区分根音与冠音。
3.准确地听记和弦各音。
4.准确地听记旋律,并能准确地标记音值、节奏组合及划分小节。
三、演唱
考试内容
演唱思想内容健康的歌曲,曲目可以是各种题材、体裁、风格不同的中外歌曲。主要根据嗓音条件、演唱方法、表现能力和作品程度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1.嗓音条件:即演唱者学习声乐所应具备的嗓音条件,主要包括音色、音质、音域和音量等。
2.演唱方法:即演唱时发声的科学方法,主要包括演唱姿势、发声状态、气息控制、咬字吐字及共鸣运用等歌唱技巧。
3.表现能力:即通过各种歌唱技巧表现出的对歌曲情感方面进行艺术处理的能力,主要包括把握音准、节奏、演唱风格、速度、力度对比变化等方面的完整性、感染力及控制能力。
4.作品程度:即演唱的歌曲在旋律、音域、风格、感情表现及技巧等方面的难易程度。
该科目为个别面试。采用一次性考试的方式,每考生考试限时3分钟。
1.演唱歌曲的数量:
①自选独唱歌曲1首,限时三分钟,用钢琴伴奏。
②钢琴及钢琴伴奏人员由考场统一安排。考生自备乐谱。
2.嗓音条件
发声器官健康、无喉疾病变,声带开合良好,声音干净、音质纯净、有一定音域、音量,可塑性强、富于表现力。
3.演唱方法
歌唱状态良好,方法正确,声音自然顺畅、音色变化自如,做到三个准确:音高准确、节奏准确、咬字吐字准确且清晰。
4.演唱技巧
演唱的技巧及歌曲艺术处理得当,有一定表现能力,整体效果较好。
5.演唱作品程度
演唱的作品有一定难度和较强的艺术性。
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主考演唱的考生要求与上相同。
四、演奏
考试内容
演奏各种题材、体裁、风格不同而内容健康的乐曲和练习曲,以及音阶等基本技术练习。主要根据考生的演奏方法、演奏技巧、表现能力与作品程度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1.演奏方法:即演奏的姿势和基本方法是否正确。
2.演奏技巧:即演奏时对音色、音准、节奏、各种表现技巧的掌握程度与熟练程度。
3.表现能力:即对乐曲的艺术处理能力、演奏的感染力及整体艺术效果。
4.作品程度:即演奏的乐曲在演奏技巧、艺术风格表现等方面的难易程度。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个别面试。采用一次性考试的方式,每考生考试限时5分钟。
1.演奏曲目的数量
自选曲目1首,限时5分钟。
2.演奏要求
音乐各专业器乐的演奏要求方法正确,演奏姿势、手形、动作、指法或持琴、持弓、运弓(弦乐器)、口形(管乐器)等方面较规范;有一定演奏技巧,音高、节奏准确,基本功扎实,演奏熟练完整;表现力强,对作品艺术风格的诠释较准确,对速度、力度的把握准确、处理得当,艺术感染力较强,整体效果较好,作品技巧及表现要求有一定难度
3.音乐表演(演奏)专业可自带伴奏。除钢琴外,所使用的乐器自备。
五、视唱
考试内容
视唱考试采用五线谱和简谱两种乐谱各一首,范围与内容大致包括:常用的四二拍子、四三拍子、四四拍子;常用的音符及休止符;二分音符、四分音符、八分音符、十六分音符的各种组合;附点节奏、切分节奏;弱起小节、三连音、少量的临时变化音和八度以内的各种音程级进与跳进等。主要根据音准、节拍、节奏、视谱、表现能力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1.音准:即对所唱考题中的各个音高、各音程关系进行及调式感觉的准确性。
2.节拍节奏:即对所唱考题中各种音符的时值及节拍律动掌握的准确性。
3.视谱能力:即对考题视谱即唱完成的准确性、连贯性、完整性的熟练程度。
4.表现能力:即在视唱时对考题中的各种速度、力度等表情术语把握的正确程度。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个别面试。
考生在考场按考题(一套)视谱即唱地考试。考题有五线谱和简谱两大题,均为必唱曲目。五线谱考题可用固定唱名法或首调唱名法视唱。
1允许考生在正式视唱前对考题进行默唱,限时半分钟。
2做到一次性连贯地视谱即唱,并做到音高、节奏准确。
3对节拍、节奏及五线谱的旋律视唱(一升、一降调号内)能熟练准确地掌握。
4对常用音乐术语记号(速度、力度等)能正确掌握和表现。
六、舞蹈
考试内容及要求
参见舞蹈类考试各科目,选考其中一个科目即可。
七、音乐类专业素质条件考核
考核内容及要求
根据音乐类专业培养目标和招生的要求,对考生学习音乐的素质和条件进行了解和考核,随演唱或演奏考试科目进行。
要求考生:
1.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身体各部位比例匀称协调。
2.四肢健全、手形良好。
3.身高符合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标准;
4.声音清晰明亮,声带无病变;无口吃,无语音障碍;会说较标准的普通话,乡音能纠正。
第二节舞蹈类考试内容及要求
考试内容
主要为选跳内容健康的基本功、民间舞、古典舞、现代舞和芭蕾舞等体裁的舞蹈剧目或舞蹈作品片段。根据考生的形体条件、基本功、表现能力与韵律感、作品难度等方面进行考核。
1.形体条件:即身高、五官、体形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2.基本功:即舞蹈的基本技能动作掌握及完成的程度。
3.表现能力与韵律感:即运用各种技巧动作诠释作品内容和情感的表现能力以及动作表现的韵律清晰、协调、流畅,把握舞蹈风格的准确程度。
4.作品难度:即完成作品动作技巧,表现作品内容及情绪情感方面的难易程度。
考试要求
舞蹈类专业考试科目均为个别面试。
1.每科目考试限时2分钟。
2.舞蹈面试着装要求:上身——着体操服或紧身T恤;下身——着紧身高弹力练功裤或高弹力短裤;脚——穿软底舞蹈鞋;头——免冠,发式简洁利索。着装要求亦可按所考舞蹈节目剧情需要着装。
舞蹈类专业的考生须考以下三个科目的,内容不能重复:
一、基本功
舞蹈基本功是舞蹈类专业的考生必考的舞蹈科目。由考生自选把下各种跳、转、翻等基本功的动作或组合,或者按主考教师指定动作跳考。所考内容应能体现考生身体的基本专业素质条件、掌握基本功的一定水平,以及恰当运用肢体动作的表现能力。
二、民间舞
民间舞是舞蹈类专业的考生必考的舞蹈类科目。由考生自选常见的汉族、蒙古族、维吾尔族、藏族、朝鲜族、壮族、傣族、瑶族等中国民族民间舞或民族民间舞组合,或者按主考教师指定动作跳考。所考内容应能体现考生形体基本条件;体现舞蹈的基本技能动作掌握的程度;体现表现能力与韵律感;即运用各种技功动作诠译作品内容和情感的表现能力以及动作表现的韵律清晰、协调、流畅、把握舞蹈风格的准确程度;体现作品难度:即完成民间舞作品动作技功,表现作品内容及情绪情感方面的难易程度。
三、古典舞、现代舞、芭蕾舞
要求考生从古典舞、芭蕾舞、国际标准舞和现代舞等体裁的舞蹈中自选一段不同风格的舞蹈剧目或舞蹈作品片段进行表演,表演限时2分钟。舞蹈应体现考生本人的舞蹈艺术水平,并有一定难度,对常见规范的舞蹈基本动作及技巧要有所体现;对舞蹈作品艺术风格和情绪情感把握较为准确,表情与动作结合自然协调且较有韵律感。
音乐类专业主考舞蹈的考生只要求选跳一个舞蹈类科目或舞段,主要考查其是否具备学习舞蹈最基本的条件。
四、舞蹈类专业素质条件考核
考核内容及要求
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招生的要求,对考生舞蹈的素质和条件进行了解和考核,随舞蹈面试科目进行。
要求考生:
1.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身体各部位比例匀称协调。
2.四肢健全、手形良好。
3.身高要求:男生168cm以上,女生158cm以上。专业素质综合条件突出者,可适当放宽身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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