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甘肃省招收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的通告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561号),从2010年起,在全国部分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从事全科医疗卫生的人才。甘肃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由兰州大学和甘肃中医学院承担。为了做好2014年甘肃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招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生计划
兰州大学招收临床医学专业免费医学生240人;
甘肃中医学院招收临床医学专业免费医学生110人、中医学专业免费医学生70人。
二、招生对象
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以下简称免费医学生)原则上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要求培养对象思想政治素质好、身体条件符合专业要求,毕业后志愿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6年以上。
三、录取办法
(一)免费医学生均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招生计划面向全省,由省招生办统一向社会发布,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
(二)考生在填报免费医学生志愿前必须对相关报考要求、培养及就业协议、毕业后服务义务等进行全面了解。考生填报免费医学生志愿,视作本人(未年满18岁的考生视为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履行免费医学生的培养和就业协议。录取时,省招生办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由学校审核,择优录取(兰州大学执行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甘肃中医学院执行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免费医学生一经录取,标志本人与培养学校的培养关系和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关系确立。在新生入学报到后,学生本人须与培养学校签订免费教育协议、与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不按要求签订免费教育和就业协议的考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体检不合格将按退学处理,相应培养关系和就业关系解除。
(三)免费医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入其他专业就读,其在学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四、相关政策
(一)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二)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就业协议,到确定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到,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同管理。
(三)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可按有关规定完成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对具备相应学历和执业资格的免费医学毕业生将优先纳入5+3模式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参加培训的3年时间计入基层服务年限。
(四)不能正常毕业的免费医学生,须退还在学期间的相关减免费用;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或不能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履行服务承诺者,退还已享受的减免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附件:1、甘肃省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样本)
2、甘肃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定向就业协议书(样本)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
附件1
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
国家在高等医学院校实行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教育,旨在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根据《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医疗卫生事业,有志于从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毕业后自愿到定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甲方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录取乙方为订单定向免费教育医学生(以下简称免费医学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医学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医学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医学生。
第三条 按照培养服务农村基层全科医生的目标,制订免费医学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训,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估。
第四条 在乙方本科五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关心免费医学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提供或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持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医学生。乙方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体检不合格将按退学处理。免费医学生在学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本科为五年。
第八条 在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经过五年或三年的学习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不能正常毕业的免费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毕业后到县级行政卫生部门报到,在定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不少于六年。
四、终止协议: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㈠ 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㈡ 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五、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三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㈠ 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㈡ 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六、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处理方法详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乙方签订的相关协议:
㈠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到指定基层卫生机构工作;
㈡ 毕业后到指定基层卫生机构工作未满六年且未经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七、附则: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手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甘肃省2013年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定向就业协议书
甲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指为重点充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生免费定向培养,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 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 (学校)以下第 项高等医学教育取得毕业资格;
1.专业: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制 年;
2.专业:中医学本科,学制 年;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确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含6年)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为乙方提供聘任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四条 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纳入编制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六条 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建档登记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享受补助生活费。
第八条 乙方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按时到甲方确定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即定向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九条 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条 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在服务期内,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在本省(区、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专科自录取之日起3年,本科自录取之日起5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二)在学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二)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经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1个月后乙方仍未报到工作的,乙方须应甲方要求立即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乙方应当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离开定向服务单位岗位之日起,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教育费用及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 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在乙方到甲方报到1个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的,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一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校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交承担乙方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附件:经签署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经签署的乙方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提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签署)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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