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考试中心、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文件精神,我市对高考照顾加分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和规范。按照《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京招考委〔2015〕8号)文件规定,我市2015年实行新的照顾加分政策。为做好2015年高考照顾对象资格审核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照顾对象及照顾办法
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有关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省级优秀学生;
(2)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项目限定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健美操、跆拳道10项)并通过全市统一测试;
(3)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
(4)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含获得以北京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的考生);
(5)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该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招生录取。
5.下列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2)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6.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同时符合多项高考加分条件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二、照顾对象资格审核要求
1.烈士子女由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
2.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由区县高招办负责审核。
3.归侨、华侨子女和归侨子女由区县侨务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
4.台湾省籍考生由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审核并出具证明。
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
6.省级优秀学生、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和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考生,须向报名单位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名单位审查后留存复印件,最终资格确认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7.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须经所在中学推荐,市教委核准,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8.获得以北京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的考生由区县民政局及市民政局见义勇为处审核。
9.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项目限定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健美操、跆拳道10项)的考生,须经市教委、市体育局审核资格,并通过全市统一测试。
10.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由报名单位经区县高招办报送市高招办,市高招办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11.少数民族考生以高考报名时的户籍信息为准。
12.相关军人子女由考生家长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批,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后报市高招办。
13.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以部队颁发的士兵退出现役的证件为准,由区县高招办负责审核。
1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由区县公安局审核并出具证明。
具备相关资格的考生(少数民族考生除外)请于4月25日前向报名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报名单位进行初审后报送区县高招办。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照顾对象考生资格审核。各区、县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职责明确、办法清晰,便于考生和社会监督,利于倒查追责。
2.加强照顾对象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各区、县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信息公示的内容、办法、程序、时间安排等相关要求。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照顾项目等。各中学应将照顾对象名单于5月上旬开始在校园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将于5月下旬开始公示全市照顾对象名单。各区(县)高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至少保留至当年8月底。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
对弄虚作假、骗取照顾对象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并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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