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音乐学类专业统一考试是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通过考试对考生专业水平及综合素质进行评定,为高校选拔适合专业培养的考生提供基本依据。
二、考查要求
音乐学类专业统一考试着重考查考生的音乐听觉和识谱能力、演唱或演奏能力以及音乐理论基础知识。
三、考试科目和分值
音乐学类专业统一考试分为音乐学类(音乐学)专业统考、音乐学类(音乐表演—声乐)专业统考、音乐学类(音乐表演—器乐)专业统考三类。
音乐学类(音乐学)专业统考科目:声乐演唱、乐器演奏、乐理、视唱练耳;各科成绩满分各为100分,总分400分。
音乐学类(音乐表演—声乐)专业统考科目:声乐演唱、乐理、视唱练耳;各科成绩满分各为100分,总分300分。
音乐学类(音乐表演—器乐)专业统考科目:乐器演奏、乐理、视唱练耳;各科成绩满分各为100分,总分300分。
四、各科目考试内容和要求
(一)声乐演唱
1. 考试目的:通过考生的歌曲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节奏及音乐表现能力等。
2. 考试要求:考生自备歌曲三首,内容包括中外民歌、艺术歌曲、创作歌曲、歌剧咏叹调等。考试时由考生本人自选一首,考官抽选一首,共演唱两首。演唱时间不超过6分钟。
3. 评分标准:考官通过对考生的演唱技巧(40%)、音准节奏(20%)、语言风格(20%)、台风表现(20%),给予综合评分。
考生不能自带伴奏。每个声乐考场备有钢琴伴奏教师,如需伴奏,考生需提供伴奏谱(五线谱)。
(二)乐器演奏
1. 乐器选择
① 钢琴演奏
② 现代器乐演奏(电子管风琴、手风琴、古典吉他等)
③ 打击乐演奏(西洋打击乐、中国打击乐、流行打击乐等)
④ 管弦乐器演奏(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竖琴、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大管、小号、圆号、长号、大号、萨克斯管等)
⑤ 中国乐器演奏(笛、笙、唢呐、管子、三弦、扬琴、柳琴、中阮、琵琶、筝、古琴、二胡、板胡等)
考生根据演奏类型选择以上规定的乐器参加考试。
2. 考试目的:通过考生的乐器演奏,测定考生的演奏水平和音乐表现能力等。
3. 考试要求:
① 钢琴演奏—练习曲一首;自备乐曲两首,抽考其中一首,每位考生演奏不超过8分钟(背谱演奏)。
② 现代器乐演奏—练习曲一首;自备乐曲两首,抽考其中一首,每位考生演奏不超过8分钟(背谱演奏)。
③ 打击乐演奏—自备小军鼓练习曲一首;西洋打击乐:另须自选马林巴或定音鼓(自备练习曲或乐曲一首)。中国打击乐:另须自选大鼓、排鼓、板鼓(自备练习曲或乐曲一首)。流行打击乐:另须爵士鼓(自备练习曲或乐曲一首)。
④ 管弦乐器演奏—一套音阶、琶音(弦乐加奏双音音阶);练习曲一首;自备乐曲两首,抽考其中一首,每位考生演奏不超过8分钟(背谱演奏)。
⑤ 中国乐器演奏—自备乐曲三首,抽考其中两首,每位考生演奏不超过8分钟(背谱演奏)。
4. 评分标准:考官通过对考生的音乐风格把握及乐曲的完整性(60%),技术把握的准确性(40%),给予综合评分,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乐器演奏采用无伴奏形式(考生不得自带伴奏,考场也不提供伴奏)。
(三)乐理
1. 考试目的:通过考试,检测考生对音乐中各种要素的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2. 内容与要求:
① 音符休止符(高音、低音谱号谱表、各种音符休止符、音的分组、半全音的分类、等音、十二平均律)。
② 常用符号(速度力度记号、演奏法记号、省略记号、装饰音、常用术语)。
③ 节奏节拍(拍号、音值组合)。
④ 音程和弦(各类音程和弦的原转位、调内音程和弦的构成和解决)。
⑤ 调性(大小调式、民族调式、调号、辨别调式)。
3. 参考书目:《音乐理论基础》,李重光编,人民音乐出版社。
(四)视唱练耳
1. 考试目的:通过音乐听觉能力、视唱能力和音乐记忆力的测试来检验考生的音乐素质,鉴定考生是否具备学习音乐的必备听觉条件。
2. 内容与要求:
① 练耳笔试
a. 听辨和声音程:八度以内单音程,仅要求写出性质;
b. 听辨柱式和弦:大3、小3原位、转位,减3增3原位,仅要求写出性质;
c. 听写节奏:2/4拍、3/4拍,包含常用节奏及若干较复杂节奏,用无音高的五线谱音符记写;
d. 听写旋律:一个升或一个降调号的大调或小调,2/4拍、3/4拍,8小节,包含常用节奏及若干较复杂节奏,用五线谱记写。
② 视唱口试
一个升或一个降调号的大调或小调,2/4拍、3/4拍,8——12小节,两条均为五线谱。
3. 参考书目:《单声部视唱教程》,上海音乐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