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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表(导)演类考生须知(戏剧影视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方向)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23-11-17  文章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  作者:未知

  一、考试科目

  戏剧影视表演方向考试包括文学作品朗诵、自选曲目演唱、形体技能展现、命题即兴表演四个科目。戏剧影视导演方向考试包括文学作品朗诵、命题即兴表演、叙事性作品写作三个科目。各科目成绩均按满分100分进行评分,四舍五入取整数计分。

  总成绩满分为300分,考生总成绩计算公式:

  戏剧影视表演:总成绩=文学作品朗诵×100%+自选曲目演唱×50%+形体技能展现×50%+命题即兴表演×100%,四舍五入取整数计分。

  戏剧影视导演:总成绩=文学作品朗诵×50%+命题即兴表演×50%+叙事性作品写作×200%,四舍五入取整数计分。

  考试内容和形式详见《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说明(表导演类)》。

  二、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地点

  1.考试时间:2023年12月8日-12月10日,具体考试场次及时间以准考证为准;考试时须携带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准考证入场。

  2.考试地点:北京电影学院(海淀校区),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

  3.准考证打印:2023年11月27日开始,考生可自行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打印本人《北京市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准考证(表导演类-戏剧影视表演/导演)》。考生应仔细阅读相关内容,按时参加考试。

  兼报戏剧影视表演和戏剧影视导演的考生须分别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流程

  1.面试科目(文学作品朗诵、自选曲目演唱、形体技能展现、命题即兴表演)

  (1)考生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准考证,在规定的考试场次开始前50分钟到达候考区等候检录并参加考试,该场考试开考后考生不得入场。

  (2)考务工作人员核对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及准考证,确认无误后,考生随机抽取考场号,并在考务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前往面试考场。

  (3)考生到达面试考场后,按顺序排队准备考试。

  (4)考务工作人员组织每组考生在考试开始前,抽取“命题即兴表演”科目考题。

  (5)考生依序进入考场开始考试。

  (6)考生按照科目顺序依次完成所有面试科目考试。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若到达规定时间考生考试仍未结束,评委或考务工作人员可示意考生停止当前科目的考试。

  (7)当考生完成除“命题即兴表演”以外其余面试科目考试后,考务工作人员将该考生抽取到的“命题即兴表演”科目考题信封交给考生。考生当场拆开信封,看题后开始构思。此时考务工作人员开始计时,2分钟后考生停止构思,开始“命题即兴表演”科目考试。

  (8)考试结束后,考生将试题留在考场,检查没有遗留物品后,在考务工作人员的指引下离开考场。下一位考生进入考场,按科目顺序进行面试考试。

  2.笔试科目(叙事性作品写作)

  (1)考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及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按照准考证规定时间,提前40分钟到达规定考场进行检录,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2)考生按准考证规定位置就坐,监考人员核对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

  (3)笔试开考指令下达后,考生统一开始答卷。笔试结束指令下达后,考生一律停笔,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卷。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4)监考人员清点答卷数目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三、考试成绩发布

  2024年1月8日开始,考生可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查询表(导)演类统考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四、注意事项

  1.考生统一由北京电影学院西门入校。考生须持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提前有序入校,并服从考务工作人员安排,证件不齐者不得进入考场。除考生本人外,其他送考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2.兼报戏剧影视表演和戏剧影视导演方向的考生,须按照两方向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分别参加面试考试。

  3.参加表(导)演类面试科目的考生一律不得化妆。

  4.考试全程考生不得透露姓名、准考证号等个人信息。

  5.参加“形体技能展现”科目的考生如需使用音乐伴奏,须自备音乐及播放设备(不可使用可通讯设备播放伴奏)。

  6.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笔试科目考试不允许携带涂改液、胶带、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不得随身夹带文字材料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考试过程中的服装除有不可避免的品牌LOGO外,不得有体现个人基本信息的文字、图案等,严禁考生穿着培训机构(学校)发放的服装参加考试。

  7.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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