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通用版)〉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27号)(以下简称《指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管理的通知》(教学厅函(2024)18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增强考生选科和人才培养的精准匹配,促进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各普通高校编报了2027年及以后拟在我省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选考科目调整适用范围
此次公布的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供参加我省2027年及以后普通高考的学生选科时参考使用,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爱好及特长,统筹考虑国家和社会需要,结合拟报考高校及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合理确定选考科目。2025年、2026年高考选科要求仍以2022年公布的《2024年普通高校拟在黑龙江省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作为参考,具体以各高校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二、选考科目要求
根据教育部《指引》精神,高校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对首选科目和再选科目都未提出要求的,即“不提科目要求”,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的考生均可报考。第二类是只对首选科目提出要求的,如“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再选科目为任意2科的考生方可报考。第三类是只对再选科目提出要求的,如“化学(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再选科目选考化学的考生方可报考;如“化学,生物(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再选科目选考化学和生物的考生方可报考。第四类是对首选科目和再选科目均提出选考要求的,如“物理,化学(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再选科目选考化学的考生方可报考;如“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再选科目选考化学和生物的考生方可报考。
三、招生高校及专业
此次公布的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为高校在所有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选科要求,招生当年并非所有高校、所有列出的专业都会在我省安排招生计划。2027年起在我省实际招生的高校、专业(类)及选考科目要求,以及高校相关专业(类)是否在我省分别安排物理类和历史类招生计划,以招生高校当年在我省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附件1:2027年起普通高校拟在黑龙江省招生本科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点击查看)
附件2:2027年起普通高校拟在黑龙江省招生高职(专科)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点击查看)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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