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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成泡影 法官提醒考生委托合同条款务必详尽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8-07-24  文章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周贤忠

 虽然高考录取工作刚刚开始,但很多考生已经对自己未来的“走向”有了大致的了解。一些已经确定不能考上理想大学的考生,开始着手筹备出国留学。每到这个时候,非法留学中介便如潮水般涌向考生和他们的家长。一些家长和学生盲目轻信,尝到了由此引发的苦果。记者近日在市中级法院采访了一起此类案件,希望对出国心切的学子和家长有所借鉴。
  委托中间人办留学泡汤

  刘某经他人介绍与王某相识,听王某说他有一个朋友宗某很有门路,能办理出国留学的事情,刘某一下上了心。在2006年高考中,正好他的女儿考得不理想,正想出国留学,没想到贵人就在眼前。刘某向王某说出了自己的想法,王某很热心,马上为其电话联系了宗某。刘某与宗某经过电话沟通后,将女儿办理出国所要的相关材料邮寄给了宗某,刘某按王某告诉并经宗某确认的账号汇款4万元。

  但让宗某办理的留学事宜并未办成,王某也找宗某询问过此事,但均无结果。

  4万元出国担保金打水漂

  现在刘某再找宗某已经找不到了,他只能找给他牵线的王某算账。刘某要求王某、宗某退还他的出国担保金4万元,还要赔偿利息。

  但王某说,是刘某自己亲自为其孩子办理的出国留学事宜,他没有插手任何事务。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他也没得到刘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授权委托,自己也没有收取报酬,不是共同受托人,所以无需承担责任,尽赔偿义务。

  刘某辩称:他与宗某并不认识,也从未见过面,他是委托王某帮助自己为女儿办理出国留学事宜,4万元的费用是按照王某的指示汇出的,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中间人承担连带责任

  市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为女儿办理出国留学,本应通过正常渠道,到有资质的机构去办理。本案庭审中刘某与王某对汇款给宗某4万元出国留学担保金一事均无异议,予以确认。但对刘某汇给宗某出国留学担保金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故宗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刘某。由于本案刘某也有过错,故对刘某要求给付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刘某与宗某未曾见过面,办理出国留学的事都是通过王某,虽然汇款是刘某自己汇给宗某的,但事实是在办理留学的事情上都是王某给办的,故刘某与王某之间的委托关系成立,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宗某一次性退还刘某出国留学担保金4万元,王某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受骗多与合同不规范有关

  市中级法院一位审理了多起留学中介纠纷案件的法官对记者说,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不规范操作是引发诉讼的主要原因。一些非法中介公司的欺骗手法并不高明,但一些家长为送子女出国留学心切,导致上当受骗。有的中介合同极其简单,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包含什么内容、办的是去哪个国家留学、有什么承诺、什么时候办成、交了钱办不成能不能退,都不清楚,中介提供什么样的承诺自己说了算。一旦有异议,依据这样的合同,消费者根本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有些连正式的书面协议都没有签订,学生出国留学费用和中介佣金的数额,竟完全靠“口头账”计算,这不但给法官裁判带来麻烦,消费者胜诉的可能性也因此降低。法官提醒学生和家长,还是找具有资质的留学中介办理留学更为妥当,委托合同的各项条款也应写明。

标签: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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