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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高考志愿填报胜经》-上篇 高招报考的基本常识性技巧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9-01-07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作者:admin

  2002年是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一个高考招生年。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国家教育部对此极为重视,在专门下发的《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中规定:“今年招生工作中,高等学校除了要向考生和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外,还必须同时公布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和有关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为了加强针对性、指导性,还特地将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作了如下规定:“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也须注明)、层次(本科或专科)、办学性质(是否民办)、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外语语种要求、男女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和收费标准等。”

  从以上《通知》中,对高考招生稍有了解的人士就会发现,2002年以来高考招生中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教育部将以往多年沿用的“招生简章”改为《招生章程》,并强调必须予以公布,还对其主要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从名称上看,只是将“招生简章”改为《招生章程》,但这绝不仅仅是字面上的“一字差异”。从理论上来讲,更重要的是反映了社会的进步,教育改革的深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简章”跨到了市场经济时代的“章程”,这一字之改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随着普遍采用网上远程录取这一招生录取方式的变革,《招生章程》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已毋庸置疑,6年多来成功的招录实践已充分地证明了这一切。从法律上来说,《招生章程》具有很强的法律规范性的作用,而“招生简章”则基本不具备什么法律规范性的作用,这对广大考生及家长这个“弱势群体”来说具有一种较好的保护。反过来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高校就是一种较强的约束,当然也有保护。用《招生章程》招生,将大大有助于高校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三公”原则,将把我国依法治招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从实践上来说,由于“招生简章”仅介绍一般性报考内容,而报考的核心内容(录取规则等)是不公开的,可《招生章程》就不同了,录取规则等17项重要招生信息是其必须公开的主要内容。通过录取规则中“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这些具体的规定内容,给了广大考生及家长以用武之地,所以不能“跟着感觉走”,而必须“跟着招生章程走,掌握报考新技巧”。

  “喜新不能厌旧”,应先掌握报考的一般常识性技巧。这不仅是因为报考新技巧(特殊专业性技巧),是在一般常识性技巧的基础上产生的;更由于要掌握报考新技巧就必须以一般常识性技巧为基础,也就是说,不弄懂一般常识性技巧,是不利于掌握报考新技巧的。那么,一般常识性技巧需要掌握哪些内容呢?简言之,知己是基础,知彼是关键,正确处理八大关系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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