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思想品德情况
思想品德情况,在招生录取中属于德育的考察范围。对于此,可能有些考生及家长存在这样一种想法:学生嘛,思想品德不都差不多,还能好那差那?这个想法的对错与否,大家看看下面的介绍就会清楚了。
教育部对考生的思想品德有如下规定:“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由于无具体的量化指标,故大致可分以下几种。
1.特别优秀,即可以保送的省级优秀学生。“即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要求评选出的省级优秀生。”(在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按高中毕业生总数万分之一的比例评选产生的。)经所在中学推荐,招生学校审核同意,可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对此,有媒体评论说:评选省级优秀生的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可是,学生一旦选上,在中考、高考中就能享受加分录取照顾,而且还有可能被保送上大学,所以成为近年来“含金量”最高的评选项目。而“省优生”的评选,由于无具体的量化指标,包含了太多的主观因素。因为优秀学生干部的评价标准如何确定却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大多数学生干部简单地完成老师分配的任务,只要不出错,就可以顺理成章地获得一次加分、保送的机会。而且很多学生干部的工作之所以顺利,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老师的威信。既不体现他们的创造力,也无法考查他们的组织协调能力。更有甚者的是,一些家长为能给孩子加分,千方百计找门路,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些学校在评选时暗箱操作的现象也屡屡发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常常是“省级优秀学生”名单一公布,就有很多人民来信反映问题。因此,在2005年以来就有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等省市取消评比和照顾政策(即取消“省级优秀学生”保送和加分投档的资格),对维护考生的利益, 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十分有利。以后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实行。
2.非常优秀,即可以加分投档的优秀学生。具体是适当增加分数投档, 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教育部对此有如下规定:“(1) 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指的是获得受到省级以上党政群工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干部;和见义勇为受到市(州)以上行政部门表彰或嘉奖的考生。如上面所讲,在2005年就开始有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等省取消评比和照顾政策(即取消“省级优秀学生”保送和加分投档的资格)。连加20分投档(录取)都取消,是不是太过分了呢?是不是太急太快了呢?不是,这正是高考“阳光工程”的要求。它体现的是高考的公平、公正。近几年只有江苏、江西、湖北等少数地方实行。以后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实行。
3.优秀,在条件相当或同等条件的情况下高校可优先考虑录取的学生。
4.良好,绝大部分考生都属此类,即完全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学生。
5.不合格、甚至是无资格报考,即不能录取的学生,这是极个别现象。教育部在《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对此有如下要求:“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从2008年开始,对思想政治品德的不合格考核与以前是有所不同的。以前的“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规定较模糊、不易具体操作。而现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既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治招的精神,又容易具体操作。只不过要把握……,并不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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