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国务院对社会力量办学衽“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今后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要制定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办学教育和民办学校发展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在评定职称、业务培训、升学考试、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同等待遇。国家设立社会力量办学表彰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人个给予表彰。
社会力量办学要纳入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社会力量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鼓励滚动发展。要完善法规建设,充实学校设置标准,健全管理体制,加强校容管理,严格财务审计,不断提高教育和管理水平、鼓励现有学校发挥规模效益。
要保证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自主办学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机构可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依法自行颁发非学历教育学生的结业证书,也可组织学生参加国家举办的自学考试或学历文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试点。基础教育阶段要与改造薄弱学校相结合,高等教育阶段主要以地方高校和成人高校为对象,探索多种形式的办学模式。在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中,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学校产权必须明确,国有教育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国有和公有资产不得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