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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教育事业实行优惠的有关规定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6-05-18文章来源:www.gkzxw.com作者:编辑员

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直接费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营业税暂行先例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法字第40号)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导普通学校以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个人所得税法 (1993年10月31日修正,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下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第六条 二款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据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先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惩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损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7号发布)
    第六条 第二款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损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前款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1986]90号)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的车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房间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6]90号)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其他房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
    十、关于企业团体操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第六条 由国家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
    九、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由国家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拔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可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十七、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拔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税。
    十八、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7号)
    第七条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87]财农字第206号)
    (五)免税范围。对象例有关免税的具体政策界限,按以下规定掌握执行;……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第四条 下列赁证免纳印花税: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82发布)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表》 税率为0%的投资项目:
    10.文教、卫生、广播、体育、新闻、出版类、教学设施;
    14.综合类:城乡个人住宅、地质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各类学校职工住宅及学生宿舍、科研院所住宅、北方节能住宅;
农业税条例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3号发布)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关于修改《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若干条文的通知 (1954年6月1日财政部)
    第八条 修改为: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上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
关于调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的通知 (1986年9月29日海关总署)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语言录音片;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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