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民族大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三条 校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第四条 学校教育部代码:10052
第五条 中央民族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国家重点大学,下设有美术、舞蹈、
音乐三个艺术学院,主要培养本科、研究生等高级艺术人才。
第六条 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制四年,文理兼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央民族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中央民族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招生由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校招生纪检监察组负责全程监督。
第三章 考试
第九条 凡报考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文化考试准考证,然后回生源地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注:凡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相关专业测试的,考生均须参加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报考我校。)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录取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各专业基本录取原则:要求思想品德优秀,体检合格;在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确定的文化录取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专业综合成绩前三名者,可适当降低文化课要求(不超过20分);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以上加分政策不重复享受。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2008年试行:对于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才(含人口较少少数民族),可酌情放宽乐理、视唱练耳及文化课要求。其条件判定及最终录取与否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国家民委、教育部。符合本条录取条件的考生使用机动计划录取,不占用正常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美术类各专业最终录取时,各省录取人数不能超过该专业计划人数的30%。
第十四条 高考使用民族语答卷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命题的汉语加试成绩,且成绩须达到及格以上。
第十五条 对考生报考的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请考生酌情填报。
第五章 入学待遇
第十六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校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品学兼优者可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被录取后保留军籍,在校期间的待遇由选送单位负责供给,毕业后由选送单位安排工作。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凡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作弊者,立即取消当年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资格,并报请省级招办查究。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全面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高考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按当年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报名考试信息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