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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8-03-20  文章来源:广东考试服务网  作者:未知

粤招办普〔2008〕10号

各市考试中心、招生办: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普通高考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6]1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粤教研[2006]10号)精神,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将作为高校招生录取或退档依据之一。为客观、准确地反映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方便高校录取时了解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现就做好2008年普通高考考生电子档案中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采集的对象和依据

1、2008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按《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粤教研[2006]10号)要求,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的“普通高中学生模块修习记录表”和“普通高中学生基本素质评价细目表”中摘录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录入考生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不须记录毕业考试成绩和毕业鉴定。

2、2007届以前毕业的高中毕业生不须记录“普通高中学生模块修习记录表”和“普通高中学生基本素质评价细目表”的内容。但需根据考生原有档案材料,记录考生的毕业考试成绩、毕业鉴定或单位鉴定(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记录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当证明内容)。

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采集的内容

1、应届毕业生从“普通高中学生模块修习记录表”摘要记录考生高中阶段修习必修课程获得的学分,以及修习选修一模块的名称和获得的学分(详见附件1)。从“普通高中学生基本素质评价细目表”摘要记录考生高中阶段在道德修养、文化素养、综合实践、身心健康、艺术素养五个方面的表现(详见附件2)。

(1)“道德修养”采集内容主要包括考生高中阶段遵纪守法情况、考试守纪情况、参加公益活动的次数。考生没有违法、考试违纪行为的,记录“没有违法行为”或“没有考试违纪行为”。考生有违法、考试违纪行为的,记录违法、考试违纪行为的简要事实、时间及处理结果。考生高中阶段如有参加公益活动的,记录参加公益活动的次数。

(2)“文化素养”采集内容主要包括考生高中阶段所取得的总学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分别获得的学分情况,参加学科竞赛及科技活动获奖的情况。学科竞赛及科技活动获奖主要记录参加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科技活动的名称、时间、名次或等级。如考生取得多项奖项的由考生自行选定记录三项最具代表性的奖项。没有参加学科竞赛、科技活动的,不用采集此项内容。如考生在某学科、某知识领域有特殊专长,或有特殊成绩、成就,或有特殊学习、发明潜能的,可录入简要情况。

(3)“综合实践”采集内容主要包括考生高中阶段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次量、研究性学习成果的情况。考生如有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记录高中阶段合计的活动次数、小时数、学分。没有的则不用采集。考生参加研究性学习活动的,需采集取得的学分和成果情况。研究性学习活动的成果指的是考生高中阶段参加研究性学习活动完成的作业,如报告或论文或制作的题目(或名称)。活动成果有多项的,可选择采集三项质量、水平或成绩最好的成果。如研究性学习活动的成果被采用,如生产或发表的,可简要注明。

(4)“身心健康”采集内容主要包括考生高中阶段按体质健康标准、体能素质标准测试的结果,以及体育爱好(指喜欢并经常参加的运动项目)或特长的情况。体质健康、体能素质按“合格”、“不合格”采集。体育爱好或特长主要描述考生的体育爱好或在体育竞赛方面取得的成就。爱好和特长最多记录三个项目,如获校级及以上体育竞赛奖项的,可采集最高水平的三项,没有获奖的可只记录爱好的项目。

(5)“艺术素养”采集内容主要包括考生高中阶段在艺术方面的爱好(指喜欢并经常参加的艺术项目)或特长和参加艺术活动获奖的情况。爱好和特长最多记录三项,艺术活动获奖记录参加校级及以上艺术活动获奖情况,最多三项,没有则不采集此项内容。

2、2007届以前毕业的高中毕业生可在“必修学分”栏中记录相应各科毕业成绩,在“毕业鉴定”栏中记录考生的毕业鉴定或单位鉴定、证明。

三、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采集的要求

1、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是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招生录取依据之一,各市教育局要加强领导,各市考试中心、招生办要加强管理、精心组织,保证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真实、客观、公平、公正。

2、“普通高中学生模块修习记录表”和“普通高中学生基本素质评价细目表” 主要内容由考生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按附件1、附件2格式录入计算机,并经考生本人确认。信息采集使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考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版本号5.01以上,程序下载地址Ftp//202.116.236.89)录入,信息采集方法参见《关于电子档案系统中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录入方法的通知》(粤招办普[2007]29号),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数据与考生体检信息一并于2008年6月20日前通过考试院FTP服务器提交省招生办。

3、各中学要认真按照《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精神和要求,根据考生实际情况,如实反映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情况,关注考生的特长和发展,体现考生之间的差异,避免“千人一面”,为高校招生提供公正、客观的录取依据。

4、综合素质信息采集实行公示制度。各中学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采集严禁弄虚作假,录入电子档案的考生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由考生所在中学在校内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有投诉或不同意见的,要进行核对、查实,经核对如实的要及时进行更正。校长要对本校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采集内容的真实和准确负责。

对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是落实国家人才培养目标发展要求的体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领导,各中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方式、方法,规范和完善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加强公示、监督、申诉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严禁弄虚作假,确保综合素质评价真实、准确、客观,确保我省高考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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