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
(一)报名时间
4月7日至9日,逾期不再办理。对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报名工作,各市可视具体情况提前进行。
(二)报名地点
考生常住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
(三)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四)报名办法
1.报名时须交验以下证件:
(1)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的证明材料)。应届生由市教育局普(基)教科(处)核查认定身份。
(2)户口簿、身份证或第二代临时身份证(现役军人须持军人证)。
(3)非应届生持单位或街道(村民委员会)报考介绍信,介绍信须注明:考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毕业学校及时间、所在单位意见等。
(4)同等学力报考者,应由市教育局普(基)教科(处)核查认定身份,并提交中学以上教育部门考核证明。
(5)符合照顾条件的特殊考生须携带相关的证明、证书等材料,到报名点办理审核验证、登记手续。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对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进行初审,合格者须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复审,初审和复审后的考生名单将分别由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其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6)在中国定居并具有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可持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到有关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2.考生报名,需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领取并认真填涂有关报名用表(卡),同时要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3.报考科类分为文史、艺术文、体育、理工农医、艺术理等五类。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报其中一类。报考艺术文的考生考试科目与文史类相同,报考体育类或艺术理的考生考试科目与理工农医类相同。考生无论选报哪一类,都可以在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种外语中选考一种外语,并在报考时说明。
4.由于我省实施自行命题,对跨省借读的考生不办理借考手续。同时由于我省各市分数线存在差异,省内跨市借读的考生也不允许跨市借考,考生一律回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
(五)资格审查。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的要求进行,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严查 “高考移民”现象,保障当地考生的合法权益。对为考生弄虚作假提供便利的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的工作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其中报考军事、公安等类院校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和有关院校组织的体格复检和面试,复检及面试办法另文下达。考生体检时应按规定缴纳体检费。
(二)体检工作由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领导,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体检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体检应在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规定成立相应的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四)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及体检站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各市要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和体检工作实施办法,并加强对参加体检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体检过程中,考生《电子档案、体检表》应安排专人传递,非体检工作人员和考生不得接触。
(六)体检工作须于4月27日前结束。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体检站提出申请,经体检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后的为准。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仲裁结论。复查和仲裁工作须于5月10日前完成。未在规定时间之内进行体检、复查和仲裁的体检结果不作为录取依据。
各级招生办公室对体检工作要精心安排、严密组织,体检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要求开展工作,要逐项检查考生《电子档案、体检表》内容,严防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发生。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组建档案
考生档案包括中学档案和高考电子档案两部分。
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中学档案的主要内容为《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由考生毕业中学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组建,并于5月底以前统一集中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非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人事档案于报名时交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其中 2007年毕业的往届高中毕业生档案内容与2008年应届高中毕业生相同,2007年之前毕业的往届高中毕业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学年评语表;2.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3.山东省中学生体育合格登记卡;4.健康检查表;5.毕业生登记表;6.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7.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8.中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等级考核表。
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已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经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密封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考生录取信息确认表、准考证、身份证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学校。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履行签字手续。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加强对考生中学(人事)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及学校提供档案。未被高校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应于当年底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单位)。
高考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应届及2007年的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介质材料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各市、县(市、区)负责考生报名、体检和志愿等信息的采集、核准和确认,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考生各种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为确保电子档案中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各级招生部门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电子档案和成绩仅供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使用。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向高校、社会或他人提供。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原始材料保存期一年。
五、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自主制订。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对所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进行审核。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须于4月1日前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教育厅于4月15日前完成对省内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学校详细地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分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要求必须填写,不许空档),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联系人、网址,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家庭困难学生助学贷款申请办理方法,学校为家庭困难学生办理绿色通道的办法等以及学生和家长关心的其它须知。
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站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汇总、编辑各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高等学校应主要通过发布招生章程和《填报志愿指南》等途径将信息传达到考生,尽量减少商业广告宣传,以降低招生成本。
六、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均可在我省安排招生计划。
高等学校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
各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报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须与主管部门核定、教育部备案的招生计划一致,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各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招生计划一旦向社会公布,不允许随意变更,严禁任何高校超计划或计划外招生。
七、考试
(一)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9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表如下:
科目/日期/ 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9:00—11:30 语文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基本能力测试(9:00—11:00)
15:00—17:00 数学 外语
(二)考试科目
文科为语文、数学(文史)、外语、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基本能力测试;理科为语文、数学(理工农医)、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基本能力测试。
语文、数学、外语试卷满分各为150分,外语中含听力测试3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各为240分,基本能力测试卷面分值为100分,以考生卷面得分的60%计入高考总分,高考总分为750分。
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基本能力测试六科由我省自行命题,英语听力和小语种科目由教育部命题。命题依据教育部公布的《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课程标准实验版)山东卷考试说明》进行。
(三)全国统考(含我省命题)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
(四)考点应设在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办法将
另文下达。
(五)报考外语和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工作由各市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口试内容与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口试成绩须于7月3日前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考试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加强考试管理,今年继续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编排考场。统考期间,省招生委员会向各考区派遣统考检查员。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加强考场管理,认真选派和培训监考工作人员,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采取得力措施,严防高科技作弊,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行为。对高考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案件,各市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按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因管理不善或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纪律松懈、出现作弊行为的考区、考点,除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并于第二年取消设立考点的资格。
各市及有关高校必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监督和检查,认真做好试卷及答卷的安全运送、保管、保密工作,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要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八、评卷与统分
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管理,由各评卷点负责具体实施。评卷点设在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和济南大学。
语文、数学、理科综合和基本能力测试科目实行网上阅卷;外语和文科综合科目的卷一采用机器评阅,卷二采取非网上阅卷。
评卷教师实行聘任制。有关高校和市教育局负责对推荐的评卷教师进行严格把关,推荐的教师经评卷点审查合格后由省招生委员会签发聘书。
各评卷点必须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要成立评卷点领导小组和学科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提前做好各学科评卷的准备工作,尽早落实评卷场所和人员,做好相应的工作方案。要按照评卷和保密有关规定及要求,认真做好答卷的保密、保管工作。要严把评卷质量关,建立强有力的质量检查组和复查组,确保安全、按时、优质完成评卷任务。
高考评卷工作是一项为国家选拔人才的光荣任务,也是各市、各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教师参加评卷的次数、评卷质量和工作态度,可作为各单位考核教师业务水平的重要内容。
统分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具体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另文下达。
考生的高考成绩于6月25日前以原始分数的形式公布。
九、录取批次及填报志愿
(一)录取分六批进行: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高职)一批、专科(高职)二批。
1.提前批:军事、公安、国防生、航海类本科院校及专业,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本科师范类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本科院校及专业;公安类专科院校及专业;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部委属院校、“211”工程院校和部分省属重点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2.本科一批:进入国家“211”工程的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部委属重点院校、部分省属重点院校、有七年学制专业的院校或专业;除本科提前批艺术院校以外的本科艺术类专业。
3.本科二批:一般本科普通院校及专业。
4.本科三批:普通高校的独立学院以及民办高校等以培养成本收费的本科院校及专业。
5.专科(高职)一批:所有本科院校的专科(高职)及省部属的普通专科院校;所有高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
6.专科(高职)二批:普通高校的独立学院专科(高职), 市属普通院校专科(高职),职业技术学院及独立设置成人高校专科(高职),民办高校专科(高职)。
按照教育部对高等学校中外办学专业批次安排的要求,今年我省继续将高等学校的中外办学专业与本校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往年录取情况和学校实际合理安排该部分的招生计划数量。
(二)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
1.6月27日-29日,填报提前批、本科一批、二批、三批的文理科院校及专业志愿。
提前批可填报1个本科、1个专科和4个是否服从调剂院校志愿(军事类、公安类、航海类、其他类);本科一、二批可填报1个一志愿、6个平行二志愿院校和2个院校是否服从调剂志愿(其中一个为非中外办学院校是否服从调剂,另一个为中外办学院校是否服从调剂);本科三批可填报1个一志愿、5个平行二志愿院校和1个院校是否服从调剂志愿。每一院校志愿均可填报3个专业和1个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2.8月1日-2日,填报专科(高职)一批、二批的文理科院校及专业志愿。
专科(高职)一批可填报1个一志愿、6个平行二志愿院校和2个院校是否服从调剂志愿(其中一个为非中外办学院校是否服从调剂,另一个为中外办学院校是否服从调剂);专科(高职)二批可填报1个一志愿、6个平行二志愿院校,专科(高职)二批不设院校是否服从调剂志愿,录取中也不进行调剂录取。每一院校志愿均可填报3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3.考生可根据报考类别和层次,结合自己的考试成绩,参照《填报志愿指南》中招生专业计划和学校的《招生章程》进行填报,考生务必要认真填写志愿卡,填报后须由本人在志愿确认单签字确认,以示负责。志愿一经签字确认,不能再作改动。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志愿确认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考生保存,一份留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保存至年底。
4.考生志愿信息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组织采集,并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组织、宣传和指导工作。要严格志愿填报工作程序,志愿表的发放和收取工作应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信息服务,全面准确地向考生提供有关高校和专业的招生信息。要引导考生在全面掌握信息、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填报志愿。志愿应尊重考生本人的意愿,充分体现考生本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必须由考生本人亲自填写,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干预考生报考志愿,更不得擅自修改考生志愿。
十、录 取
(一)我省今年继续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全过程。
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高等学校要严格落实《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各项承诺,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录取规则。
(二)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主动沟通后,如果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学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
(四)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统考外语语种。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在本校调整计划使用时应集体研究决定,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六)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投档分数线照顾: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高中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凡受市人民政府或省综治委表彰的,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见义勇为学生的认定以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
3.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奖项且同时符合保送生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范围以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中公布的竞赛名称为准)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 二、三等奖;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
(3)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
5.艺术特长考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向所报考学校提供档案,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6.烈士子女,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9.山区、湖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等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考生若同时具备上述几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条件,只可选其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不得重复计算。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各报名点和招生办公室要认真验证各种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生的报考资格、考试资格以及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参与者的责任。
(七)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应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
(八)加强对录取场所的管理,净化招生环境。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录取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录取期间,除招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九)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生委员会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于院校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省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连同省考试院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扣压。
(十)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十一)根据教育部规定,常规录取工作结束以后,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由于我省专科(高职)二批不设服从志愿,专科(高职)二批的部分院校如生源不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重新公布生源不足的学校名单和计划缺额情况,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重新填报征求志愿,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办理录取手续。
十一、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自2008年起,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被外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我省考生,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户籍迁移、党团关系等材料,携带中学(人事)档案,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根据高校所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还要进一步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录取通知书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是考生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组织人员严格审查,同时还要认真复核学生《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电子档案和优惠照顾等相关材料,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照片等材料相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册。新生入学后,对新生体检复查一定要认真负责,对隐瞒既往病史和与原体检信息不符的项目要填写体检复查登记表。复查过程中,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高校将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于当年11月底之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于复查不认真和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复查人的责任。
十二、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招生考试院)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二)省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本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它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市、县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前教育、组织考试、考生信息采集、组建档案、向考生反馈信息、考生来信来访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四)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实施意见,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和省核准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
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1.对参与群体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由他人代考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3.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生办公室(招生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四、其他几种类别招生
军事(含国防生)院校、公安院校、艺术专业、体育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高水平运动员、优秀运动员、实践生、保送生等类别招生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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