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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8-04-17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  作者:未知

2008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望各级招考办和有关体检医院(站)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一、体检工作由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织、协调,体检业务工作由卫生部门及体检医院负责。时间在4月15-5月15日进行。体检中由当地招考办派专人到各体检科(室)负责组织以及核对体检表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是否填写既往病史。对有隐瞒既往病史而不填的,出现的一切后果由考生个人负责。体检结束后,由当地招考办派专人对体检完毕的体检表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在“招考办负责人”栏内签名。

二、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见附件1)精神,各招考办指定的体检医院(站)必须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必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主检医师要对整个体检业务工作负总责。既要检查各体检科(室)体检医师体检情况、填表情况,还要真实准确地定义体检结论并注明专业受限的条款。

三、按照教育部要求,我办已指定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各地在体检中遇到有关体检标准、技术性、业务类问题或考生在签名时对体检结论有疑义时,体检医院(站)和考生可与终检医院联系进行终检。凡需要终检的考生,由市、县(区)招考办开据介绍信于5月15日-25日到省终检医院进行终检,体检结论以省终检医院终检结论为准,并由考生本人签名。

  录取中发现体检有错填、漏检、误查等需复检的问题,须到省终检医院复查,考生所需费用皆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四、各地在体检前必须将体检相关政策、要求对体检医师、主检医师及信息采集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先学会、后体检。体检培训工作由当地招考办负责组织,培训主讲的医师由招生部门负责聘请。各招考办及中学要采取各种方式向考生宣传并让考生学习掌握《指导意见》及处罚规定,指导考生在参加体检前如实正确填写既往病史,使受限考生避开受限专业报考。

五、体检信息是网上录取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体检医院(站)的主检医师(医师)在体检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高考体检表填写说明及信息代码》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统一操作规程》(见附件3、4)真实准确地填写体检表;各招考办在体检完毕后,要使用《高考体检管理系统》软件将由考生及体检医师所填的体检信息用手工键盘录入计算机(具体录入操作见附件2、3)。为避免因体检信息采集处理有误而造成重大录取失误及遗留问题,体检信息一律要通过检测软件,经反复核对无误后,将体检信息光盘于5月30日前送交我办信息处。经信息采集后的考生体格检查表,由各市(行署)招考办装入考生报考材料袋。

主检医师(医师)在填写体检表中《体检结论》栏与《医师意见》栏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凡参加体检的考生,各体检医院(站)只能按指定的三类体检结论即合格、专业受限、不合格认定一类。不得因考生患有院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而拒绝体检。

2.对未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一、二部分中所指定的疾病的考生,体检医师应在《医师意见》栏内填写“1,合格”的结论;对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6条疾病之一者,体检医师应在《医师意见》栏中填写“3,不合格”的结论;对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6条疾病之一者,体检医师应在《医师意见》栏内填写“2,专业受限”的结论。

3.凡各科《医师意见》栏内均为“1,合格”的,《体检结论》栏即为“1,合格”; 凡各科《医师意见》栏内有其中一栏为“2,专业受限”而无“3,不合格”的,《体检结论》栏即为“2,专业受限”;凡各科《医师意见》栏内有其中一栏为“3,不合格”的,《体检结论》栏即为“3,不合格”。各体检医院(站)的主检医师在做出体检结论时要认真复核各《医师意见》栏与《体检结论》栏是否匹配。

六、为保护残疾考生合法权益,对残疾考生需审验其由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原件,并将其复印件和残疾考生姓名、考号及生活自理情况一并在体检结束后报我办普招处。报考军队(国防生)、公安(警察)、司法院校的考生,还应参加相应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七、体检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联发黑价联字〔2000〕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各级招考办、体检医院(站)及相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标准、恪守职责,要防止在体检工作中的各种弄虚作假、信息有误等现象的发生。确保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为高等学校提供准确、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

附件:

1.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

3.高考体检表填写说明及信息代码

4.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统一操作规程

5.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职责

6.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统一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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