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巩固“阳光工程”成果,做好学校2008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福建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394),是福建省省属重点本科院校,国家公办,注册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旗山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州闽侯上街。福清校区注册地址为:福清市融城镇校园新村1号。新店人才培养基地办学地址为:福州市晋安区福飞北路233号。人民武装学院办学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岭后路48号。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办学地址为:福建师范大学长安山校区后区。独立学院闽南科技学院(国标代码:12992)注册地址为: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独立学院协和学院(国标代码:13472)注册地址为: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路1号(福建师范大学新校区内)。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福建师范大学2008年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含各校区、办学点、独立学院)均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办学点地址及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在学校招生办公室网站上也同时公布。
第三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五条 凡报考外语、对外汉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合格者方能填报外语、对外汉语专业志愿。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六条 填报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填报对外汉语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填报音乐学国家基地班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填报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要求达到所在省份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若所在省份未确定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则按所在省份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执行);经济学、地理学二个国家基地班专业原则上按本科一批(重点院校批)分数录取。
第七条 师范类各专业优先录取男生身高1.60米以上、女生身高1.50米以上,五官端正、口齿清晰的考生,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师范专业学习及今后从教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第八条 填报对外汉语专业的考生,要求普通话标准。该专业优先录取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生身高1.65米以上、女生身高1.55米以上的考生。
第九条 旅游管理专业优先录取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58米以上,形象气质较好的考生。
第十条 填报国防教育与管理专业的考生,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下,裸眼视力4.6以上,男生身高1.62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该专业优先录取男生。
第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要求,以本章程规定和考生所在省份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高水平运动员和运动训练专业的招收工作,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应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二条 民族预科班按福建省有关规定招收录取。
第十三条 除本章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采用专业级差调配原则(第一专业志愿与其它专业志愿设15分级差,其它专业志愿与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设5分级差,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艺术体育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各专业,不采用专业级差调配原则,而采用专业清的调配原则。
第十六条 若音乐学国家基地班专业与其它非基地班专业安排在同一个批次、同一个院校代码招生,则对第一专业志愿报考基地班专业的考生进行优先调配,若这些考生未被基地专业录取,则将其第二专业志愿视为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考生一并进行调配。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按学校相应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在专业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考生可比的文化考试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九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监察处、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每个专业类包含若干个不同专业,其中部分专业类同时包含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被按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分选具体专业。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的学费严格按福建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奖学金以及“杨丽玲三姐妹专项基金助学金”、“陈宝琛奖助学金”、“真维斯大学生助学金”、“兴业银行慈善助学金”、“关心下一代兴业奖学金”、“罗利奖学金”、“春晖助学金”、“南联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助学基金”等社会奖助学金。对于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学校采取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扶持、帮助措施。学校还专门制定优秀新生奖励办法,鼓励优秀考生填报我校志愿。
学校设有师范类专业奖学金,被录取就读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享受该项奖学金;被包含师范专业的专业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先不享受该项奖学金,在分选具体专业后,就读师范专业的学生,开始享受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同时按规定一次性补发分选专业之前的师范类专业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退回原籍。
第二十五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福建师范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师范大学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校网址:http://www.fjnu.edu.cn
联系部门:福建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22867412、22867413
(5—8月正常上班时间开通)
E-mail:zsb@fjnu.edu.cn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上街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
邮编:350108
录取结果查询:http://zsb.fjn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