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和《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08]3号附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公布如下:
一、学校概况
上海外国语大学创建于1949年12月,是国家教育部直属并与上海市共建、进入“211工程”的全国重点大学,是一所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多能力、国际化人才的多科性外国语大学,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涵盖文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
学校虹口校区地址: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邮编:200083;松江校区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550号,邮编:201600。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上海外国语大学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二、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2008年上海外国语大学本专科招生总数为1850名。我校2008年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将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科目
我校所有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具体选考科目等要求请以各省级高招办公布的为准。
四、录取规则和程序
1、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省级高招办根据我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省级高招办规定的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
3、在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级高招办可将符合条件的第二志愿考生从高分至低分进行投档,投档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不接受征求志愿考生;
4、我校在专业录取时,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5、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6、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未进入专业志愿、不愿意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7、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省级高招办的相关政策规定。
五、外语要求
我校俄语专业外语语种限制为英语或俄语,德语专业限制为英语或德语,法语专业限制为英语或法语,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专业限制为英语或日语,西班牙语专业限制为英语或西班牙语,其它各专业均限招英语考生;考生报考我校任何一个专业都须参加并通过省级高招办组织的外语口试(省级高招办没有组织统一口试的除外)。上海考生外语口试要求为C级或以上。
六、男女生比例
学校对考生的男女性别一视同仁。我们热忱欢迎广大考生踊跃报考我校。
七、优惠录取政策
1、经审核确定入选我校自主选拔录取名单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达到相应条件,我校根据相应政策给予录取优惠;实行平行第一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必须将我校填报在A志愿;
2、参加我校自主选拔录取测试,经我校审核确定获录取加分优惠的考生,其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投档线后,加相应分值参与专业录取;确定为“自荐生”的考生,其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投档线后,加5分参与专业录取;
3、凡第一专业志愿填报阿拉伯语、希伯莱语、越南语、乌克兰语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投档线后,享受加5分的优惠,此项加分仅对第一专业志愿有效;
4、上述加分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平行第一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投档进我校后享受相应加分优惠;
5、我校认可各省级教委或高招办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政策,但对于加分值大于20分的,我校录取时一律认作20分;我校各类优惠加分不能累计,但可与省级加分累加。
八、录取体检标准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情病史。
九、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1、学费:本科:每人5000元/学年(按学分制收费);高职:每人7500元/学年,应用法语(商务法语)专业(中法校际交流合作班)每人13000元/学年;
2、住宿费:每人1500元/学年;
3、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贷学金、帮困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决不让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咨询及联系方式
欢迎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上海外国语大学。有关学校招生政策及各院系、专业的详细介绍等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
1、《2008年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简章》、海报等;
2、上外招生网站:http://zhaoban.shisu.edu.cn;
3、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E-Mail:ao@shisu.edu.cn;
4、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热线:(021)5538 6006。
本章程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