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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200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8-05-16  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  作者:未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大学(XINJIANG 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755。

  第三条 新疆大学分校本部(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4号)、北校区(乌鲁木齐市西北路134号)和南校区(乌鲁木齐市延安路62号)三个校区。

  第四条 新疆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2004年被国家确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教育部“区部共建”学校。

  第五条 新疆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新疆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新疆大学学位证书。

  第六条 新疆大学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新疆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和紧缺专业专科。招生类别均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新疆大学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新疆大学2008年招生计划总数为4530人,其中紧缺专业专科计划60人,跨省本科招生计划590人。

  第十一条 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新疆招办组织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十二条 新疆考生报考高水平运动员,须参加新疆大学组织的专项测试,外省考生报考高水平运动员须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测试。专项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一级运动员可申请参加我校文化课单独考试。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三条 新疆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零批次、本科一批次和专科批次,在新疆招生的采矿工程和纺织工程两个紧缺人才专业在本科二批次录取。

  第十四条 新疆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新疆大学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六条 在处理考生专业志愿时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其标准为:1-2专业志愿级差为10分,2-3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其他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少数民族理科实验班(科技班)数学单科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含60分);报考我校英语和俄语专业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汉语言考生必须在100分以上(含100分),民考汉考生必须在90分以上(含90分)。

  第十八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除俄语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外,其他专业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新疆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我校根据其高考文化课成绩兼顾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三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五条 除国防生和高水平运动员外,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六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法学、英语、俄语、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对外汉语等专业3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学费9000元/生·学年;文史类其他专业为3100元/生·学年,理工类其他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现代纺织技术专业为33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退学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4号,邮编:830046

  联系电话:0991-8585671,8582972 传真:0991-8586161

  网址:www.xju.edu.cn

  E-mail:zsb@xju.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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