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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8-05-20  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  作者:未知

为保证我校2008年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兼顾国家、考生、学校三者的利益。

  第二条 学校性质及简况

  1、学校全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学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六路219号
  3、办学类型:普通、公办
  4、学校层次:全国重点本科
  5、学费:4600元/人年,其中入校后中外校际交流等合作培养项目以江苏省物价部门批复为准。
  6、证书颁发:符合相应条件的,颁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外校际交流等合作培养项目同时颁发国外合作大学证书。
  7、就业情况:近三届毕业生就业率均在99%以上,学校连续三年被评为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三条 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按照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录取,思想政治品德主要看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1、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等部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大气科学专业(含方向)和应用气象学专业对色盲、色弱考生限考。
  2、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本人所学语种的专业。
  3、男女比例不限(国防生根据空军要求)。
  4、实行远程网录取,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5、江苏省以外的考生录取采用志愿清的方式,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不满,再录取第二志愿,依此类推;同批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分数清原则,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
  6、江苏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选测科目要求及进档考生的录取原则分别为:
  (1)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为:提前批(国防生)、本科一批:选测为B+B,必测为4C,技术科目为合格;本科二批:选测为2B,必测为4C,技术科目为合格。其中选择性招生和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按照江苏省规定的等级要求执行。
  (2)选测科目要求:提前批(国防生)、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按照兼招类(选测科目不限)进行招生。
  (3)进档考生的录取原则为:考生进档后采用等级级差法,将进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进行排序,按照分数清的方式决定考生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等级级差加分办法为: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B+等级,分别加上3分、2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其中选测物理的考生报考学校理工类专业及方向,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先满足专业志愿。

  学校理工类专业及方向如下:

  理学专业(20个):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大气科学、大气科学(大气物理与大气环境)、大气科学(大气探测)、大气科学(气候资源)、大气科学(人工影响天气)、大气科学(大气环境)、应用气象学、海洋科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材料物理、环境科学、生态学、统计学;

  工学专业(16个):测控技术与仪器、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雷电防护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与自动化、信息工程、信息工程(系统工程)、软件工程、软件工程(动画)、网络工程、测绘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环境工程。

  7、在不降分录取的前提下,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适当加分投档的政策。

  8、其他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各省(区、市)及我校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第三章  录取与入学

  第四条 学校招办根据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如生源所在省(区、市)拟统一寄送个人纸质档案,新生需索取有关证明),报到时移交给学校。

  第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国防生进校后复查复审不合格者,符合学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转为我校相应专业的普通生。
 
第四章 奖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设置总额2000万元的各类奖助学金,用以奖励在校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  招生咨询电话和网址

  第九条 咨询电话:025-58731378、587311387
      网    址:http://zs.nuist.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8年本科招生。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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