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08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河南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河南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河南大学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0475
第六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以培养本科生、研究生为主
第九条 办学特点:河南大学具有悠久的学术传统与人文传统,是一所以文理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学科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和医学10大学科门类。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河南大学设有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河南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河南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河南大学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三条 2008年河南大学本科计划招生8440人,专科计划招生1700人;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本科计划招生1900人,专升本计划招生420人。
第十四条 日语、俄语专业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限,其他专业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必须达到110分。
第十六条 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计划公布形式: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招生章程与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录取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九条 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原则,即志愿优先,学校对报考第一志愿的考生,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对非第一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对进档相同志愿的考生,依照专业志愿、基准成绩、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安排专业。
第二十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
1.美术类专业的录取。河南省的考生采用河南省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外省考生采用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具体原则是:在文化成绩达到各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1)美术学(含书法方向)、摄影专业按照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各占5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艺术设计、绘画专业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音乐类专业的录取。河南省的考生采用河南省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外省考生采用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具体原则是:在文化成绩达到各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1)音乐学专业按照专业成绩占60%、文化成绩占4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音乐表演、舞蹈编导专业按照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视唱、乐理择优录取(河南省音乐考生总分必须达到我校最低投档线)。(3)表演(戏剧方向)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录取。河南省的考生采用河南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外省考生采用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在文化成绩达到各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专业成绩占60%、文化成绩占4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考生录取原则
1.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在文化分够线、专业分超过省定本科线8分且专项成绩达到及格水平的考生中,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考生必须通过河南省或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水平测试,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国防生录取: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省招办确定的提前批次内录取,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同类专业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并通过军队组织的考核、面试、体检,由学校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河南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协助,参照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录取名单。同等条件下,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考试院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所交学费不予退还,并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学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按豫发改办[2004]23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我校各类专业具体学费标准如下:文科类3400元/生·年,理工类3700元/生·年,医学类4500元/生·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8000元/生·年,艺术类57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4000-18000元/生·年;软件学院本科专业学费11000元/生·年,专科专业学费8000元/生·年。另外,住宿费根据宿舍情况600-930元/生·年(收费标准以2008年河南省招办《招生考试之友》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奖励:目前,学校设立了总金额2300多万元的诸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20多项社会捐助奖学金;(1)新生奖学金(以免学费的方式发放):以本科一批录取考生所报志愿(第一志愿)和高考成绩确定前60名,其中文科前25名,理科前35名,第一学年学费全免。(2)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不分等级每人奖励8000元。(3)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每人2000元。(4)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金额2000元。(5) 社会捐助奖学金:共计24项,根据捐助单位和个人要求评选,奖学金500-5000元。
第二十七条 学校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构建和完善了“奖、贷、助、减、补”等并举的多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形成了政策助学与临时救助相结合、国家助学贷款与校内贷款相结合、校内帮扶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格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河南大学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