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教育厅:
经商我部高等教育司,同意你省区2009年在部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
单位(以下简称示范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统筹,通过在部分示范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普通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行政牵头、学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各试点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试点院校要认真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有关省级招办要加强对各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2009年试点院校生源范围为其所在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条件成熟的院校也可试点招收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院校今年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具体名额见附件所列示范校单独招生计划表),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鉴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的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等民政社工类专业的特殊性,允许其跨省招生,2009年相关专业可面向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三、认真执行我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范办学行为,严格管理、严肃纪律,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措施,试点工作全过程要自觉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方面的监督。各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
请你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我司和高等教育司。
附件:2009年部分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划表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2009年部分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划表
主管部门 试点院校 单独招生计划
河北省教育厅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400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390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220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财税专科学校 50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230
江苏省教育厅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400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450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200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90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860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50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370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60
安徽省教育厅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230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50
山东省教育厅 威海职业学院 200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150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500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750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500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400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0
广东省教育厅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200
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300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50
广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300
广西自治区教育厅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200
四川省教育厅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80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150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110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16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80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