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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9-03-30  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  作者:编辑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校名:“宁波工程学院”。

第二条 办学地址:宁波市区。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学校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紧贴地方经济发展设置专业,具有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和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高职(专科)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 招生批次:全国第二批次普通本科、浙江省第三批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体制。

第七条 录取规则

1、学校实行网络远程录取。

2、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3、学校志愿投档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

4、按照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数,根据进档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考生考试成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考试院(招生办)规定的考试科目投档成绩计算。

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将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5、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确定录取专业时以考试成绩为准。在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和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6、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7、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专业加试要求。

8、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考生须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对于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加试美术,不合格者在校内进行专业调整。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考试成绩。

9、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收费标准:执行省、市教育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本科收费标准为3960元/学年,高职(专科)收费标准为6000元/学年。

第九条 身体条件:要求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化工类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阳光招生”,招生工作受各级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毕业文凭:宁波工程学院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其相应的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学历,并实行教育部高校学历文凭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将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1、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委员会: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决定招生有关问题。

2、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完成招生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

3、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组:学校纪委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网址:http://zsjy.nbut.cn/zs

电子信箱:zsjy@nbut.cn

咨询电话:0574-87616666、87616616

通讯地址:宁波市风华路201号     邮编:315211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标签: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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