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四川外语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四川外语学院
第二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壮志路33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第六条 批准成立时间:1959年5月,经教育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第二章 报考要求
第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报考英语专业和提前单独招生的考生必须是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考生语种不限。
第八条 口语加试要求: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加试口语。
第九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条 身体健康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四川外语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市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十二条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着重参考考生的英语和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原则上要求英语和语文成绩分别达到100分以上。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校参照上一条规定择优录取。对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对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兼顾专业级差的原则安排专业(专业1、2;2、3志愿之间的级差分别为3分、2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录取原则:先分数后等级,其他原则按照上述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凡符合国家及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条件,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对其加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艺术类考生,我校按考生的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四章 奖学金、贷学金及勤工助学
第十八条 奖学金的总获奖面为45%。学校按规定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服务。
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获奖面5%;
二等奖学金:600元/年,获奖面10%;
三等奖学金:400元/年,获奖面10%;
四等奖学金:200元/年,获奖面20%。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收费标准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定为准,具体收费标准参看各省(市、自治区)填报志愿的招考信息报。
第六章 颁发证书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条 学校将给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署名四川外语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