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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北京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9-04-10  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  作者:编辑员

  为保证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发展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北京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6年,是教育部直属、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公办全日制全国重点大学。学校分有东西两个校区,西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6号。

  第二条、学校现有本科专业9个,硕士点26个,博士点21个,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3个并均设有博士后流动站;拥有临床教学基地27个;拥有“国家理科基础学科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和“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拥有国家级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

  第三条、学校现有一级学科国家级重点学科2个,二级学科国家级重点学科15个,北京市重点学科3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10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北京市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2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实验室(最高级)9个。

  第四条、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世界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等日常招生工作,并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和广大考生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六条、学校招生计划、专业计划、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常委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2009年本专科招生共计1350人,其中本科1200人,高职(专科)150人,本科招生专业为中医学、中药学、制药工程、针灸推拿学、公共事业管理、工商管理、护理学、英语(医学)、法学(医药卫生)。高职(专科)招生专业为护理。详细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类别除普通高考(论坛)考生外,还有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班等多个类别,招生工作均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按各省市级招生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档案,调阅比例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北京中医药大学的学生。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先报学生。

  第十一条、学校对已调档的考生,采用分数和所填报专业志愿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学生专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3,3,1,1分依次递减。同等条件下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投档成绩低而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对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市,学校按学生分数和等级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在实考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各种政策加分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校的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部分专业建议英语学生报考,如中医学(七年制)、管理类、英语(医学)、护理学(涉外方向)等专业。

  个别专业须有口试成绩,如中医学七年制(针推对外交流方向)、英语(医学)。
  护理学专业限招女生,建议身高为1.60米以上的学生报考。

  第十四条、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学校建议残疾学生、肝功能异常或澳抗阳性者慎报,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其他体检条件均按教育部有关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按专业学制收取学费。医药类、英语(医学)、护理学(涉外方向)专业为5800元/年;制药工程专业为5500元/年,其它本科专业为5000元/年;高职(专科)为7000元/年。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本科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公共事业(卫生事业)管理、工商管理(医药企业)、英语(医学)、法学(医药卫生)等专业在北京中医药大学西校区学习。中药学、制药工程、护理学等专业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校区学习;其中中医学(除中医学七年制针推对外交流方向)、针灸推拿学、公共事业(卫生事业)管理、工商管理(医药企业)第一年在北京昌平区育荣国际教育园区学习,第二年返回北京中医药大学西校区学习。

  高职(专科)护理专业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校区学习。

  本专科各专业上课地点以学校发放的《新生入学指南》要求为准。

  第十七条、新生报到时均按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指南》要求报到。

  第十八条、学校设有奖贷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

  第十九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者,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后,若发现所提供的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以上未尽事宜以当年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64286231(传真)

  语音咨询:010-64286211、64286297、64286298

  E–mail :jwczsb@bucm.edu.cn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09年4月1日

标签: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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