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高等学校招生行为,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概况
南京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地处中国四大古都之一——南京,是首批列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之一。她历经百年,蜚声中外,名师云集,英才辈出,以“诚朴雄伟、励学敦行”为校训,形成了独特的办学理念和“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优良学风,是理想的治学园地。学校拥有鼓楼、仙林、浦口三个校区。2009级新生将全部进入仙林校区就读。
南京大学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颁发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主页地址为www.nju.edu.cn。
二、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南京大学2009年计划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3600人,实行按院(系)招生与按学科大类招生相结合。招生计划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考生也可登录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
三、报考条件
凡取得报名资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学习成绩优良的考生均可报考。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除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之规定外,作如下补充: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高血压病、严重心律失常者不予录取;有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者不宜就读外语类专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宜就读口腔医学专业。新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果异常者按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录取原则
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公平、公正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并作如下规定:
1、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实行按志愿录取。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一志愿不满,方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专业类)之间按分数级差法录取,级差分为5、3、2、0分(江苏省、上海市考生级差分为3、2、1、0分)。
3、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及专业录取,但最高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经教育部备案的有关省(区、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该地区高等学校。
4、经我校专业测试达到相应要求的艺术、高水平运动员及体育特长生,在国家及各省(区、市)规定的政策内按我校的承诺与相关规定予以录取。
5、经我校考核被确定为“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须与我校签订协议。考生填报志愿时,除考分偏低不能达线者,第一志愿(A志愿)必须填报南京大学,方能按我校的承诺与相关规定予以录取。
6、除国防生外,各专业(专业类)的录取不规定男女生比例。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本人所学语种专业。
7、获得优秀学生推荐资格并填有推荐表的同学,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的投档线,则加分参与录取和选择专业,具体分值以推荐表中注明为准。
8、江苏省等实行新课改的省(区、市)除执行本章程外,对考生的特殊要求另行规定。
五、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学费:4600元/年(戏剧影视文学专业68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16000元/年),住宿费:1200~1500元/年。学校提供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特困生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克服经济困难,完成学业。
学校现设有校级奖学金34项、系级奖学金30项,各类助学金40项,奖、助学金获奖金额高、授予面广。
学校为2009年录取的新生设立新生奖学金,具体细则按照《2009年南京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六、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我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七、信息公开
按照“阳光工程”要求,我校将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继续推进制度化、系统化建设,进一步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结果均可在本校网站或相关招生宣传资料上查询。请各位考生不要道听途说,警惕招生诈骗。
八、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5-83306869, 83593004
传 真:025-83592888
电子邮箱:aonju@nju.edu.cn
通信地址:南京市汉口路22号南京大学学生工作处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0093
九、保送生、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强化班、数学基地班、国防生、艺术类、第二学士学位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班和西藏班、华侨和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按教育部的规定和我校的招生办法执行。
十、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章程由南京大学普通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