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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西南交通大学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9-04-21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作者:编辑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西南交通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西南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译名:Southwest Jiaotong University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111号。现有三个校区:成都九里校区、成都犀浦校区、峨眉山市峨眉校区。

  第三条办学类型:公办;办学层次:本科和研究生 ;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西南交通大学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西南交通大学学位委员会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校是教育部直属、首批“211工程”和“985”优秀学科创新平台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学校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国防生、西藏内地班、新疆内地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试行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实行全日制学习形式。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09年教育部下达的我校招生事业计划7700名。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原则上在同批次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接受省级招办投档。在第一志愿报考西南交通大学的考生未录取满额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档案,优先满足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八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及加分政策处理办法:优先安排因学科竞赛奖享受加分政策考生。其余考生按高考成绩(不含加分)以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方式安排专业,高考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享受其它政策加分考生。专业分数级差:除一志愿外其余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一志愿与平行志愿级差为7分,平行志愿与调配志愿级差为3分,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并其它表现全面考核择优确定专业。对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本章程和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中注明的要求以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条 报考英语和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加试,并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到100分及以上。英语、英语(翻译)、日语、德语和法语专业要求考生没有口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形象气质有优势的考生,建议残疾和身高欠佳考生慎重考虑。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和景观建筑设计专业,要求具备徒手画能力,新生进校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和学校其它专业录取成绩及人数情况转入其它专业学习。学校只以英语为外语安排教学,建议少数语种考生在报考我校时慎重考虑。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详见“西南交通大学2009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 艺术类特长生的要求按教育部教学司[2008]27号文件精神执行。学校在本科层次第一批、第二批均录取艺术特长生,本科第二批次录取的艺术特长生在峨眉校区就读。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教学厅[2009]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条 预留计划用于解决各省之间生源不平衡问题。其使用程序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峨眉校区就读的第二批次本科生以西南交通大学和西南交通大学校长具印颁发本科毕(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峨眉校区××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各专业预收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第一批次本科录取新生入住成都犀浦校区,新生住宿为4人一间,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第二批本科录取新生入住峨眉校区,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0~1200元。最终实际收费标准执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邮编:611756

  西南交通大学招生网:www.AD1896.cn

  电子信箱:zs@ swjtu.cn

  联系电话::(028)66367386、66366373、66366379、66366386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监督电话:028—66366385。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标签: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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