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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9-04-21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作者:编辑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利益,保证2009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一所以工科为主,工、管、理、经、文、法、哲、教等多学科门类协调发展,具有航空、航天、民航特色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以及全国56所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28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学校地址:将军路校区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路29号,明故宫校区在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2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督工作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全过程的监察与监督工作。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须填报有我校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我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一般不超过105%;对于生源质量优异的省份将具体根据生源情况追加计划,增加调档数。

  第十三条 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在投档及录取专业时学校均予承认。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时:专业志愿之间设立级差,各专业志愿间级差分数依据投档情况划定,级差分不超过3分;在等效基准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的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英语、日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如所在省份进行英语口语测试,则要求口试成绩合格;飞行技术、交通运输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但考生进校后,除日语专业外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六条 报考交通运输的考生除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外,还要求肝功能正常且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色觉正常,男生身高不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其中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方向还要求考生单眼裸视E字表4.9以上,无语言、发音、听力障碍;对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执行中国民航招收飞行学员体检标准;对国防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其他专业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国防生只招收男生;飞行技术、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交通运输(机场工程与管理)、交通运输(民航运输管理)专业只招收男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江苏省外考生,均须获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如考生所在省有该专业的省统一测试及要求的,考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并取得所在省统考合格证)。考生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取得文化课考试成绩,在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本科控制线的情况下:

  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艺术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按我校专业考试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数学计入总分)相加的总分排序,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工业设计专业需有一定绘画基础,但录取时不加试。

  第二十条 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内地新疆高中班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首批实行自主招生录取的高校。自主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9年自主招生实施办法》实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国防生进校后复查复审不合格者,若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则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为460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为6800元/年,住宿费分1000元/年和1500元/年两种,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在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网站、本校招生网和有关媒体。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除江苏省以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有关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29号

  邮政编码:210016

  招生咨询电话:025-84892899,025-84896459,025-84896259

标签: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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