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长春税务学院;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硕士研究生 、普通本科生、成人教育生等。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财经类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学位授予
第七条 经吉林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长春税务学院2009年本科招生计划共计2750人,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位授予
1.会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审计学、财务管理、财务管理(资产评估方向)、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国际商务、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2.财政学、税务、税务(注册税务师方向)、金融学、金融工程、保险、统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俄语)、经济学、经济学(资本运营方向)等专业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3.法学(经济法方向)、法学(民商法方向)等专业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5.英语(经贸方向)、日语(经贸方向)、朝鲜语(经贸方向)、新闻学(财经新闻方向)、广告学等专业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6.数学与应用数学(保险精算方向)专业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第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招生计划补缺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份,按照该省政策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 我校英语、国际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朝鲜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统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师)、审计学、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商管理、市场营销、金融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类等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招收英语、日语、俄语等语种考生。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英语、日语和朝鲜语等专业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英语口试,考生须参加且原则上要求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可按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只按实考分数进行排序。实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有一定特长的考生。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级差方式予以录取。级差分数的确定以所录考生总体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具体操作程序为:所有投档考生按实考分数排队(江苏省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排队),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进第二个专业志愿,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及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原则上不限男女比例。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新闻学、广告学等专业每生每年6200元,英语、日语、朝鲜语等专业每生每年506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专业每生每年48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经济学、统计学、财政学、税务、金融学、金融工程、保险、法学等专业每生每年4620元,会计学、审计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市场营销、工商管理、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物流管理、财务管理等专业每生每年4180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每生每年3850元。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电子商务、会计学、金融学)学费及注册费为每生每年23000元人民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本科招生网:http://zsb.cctc.edu.cn 邮箱:xuruiyan32@163.com
咨询电话:0431-84539100 84539105 传真:0431-84539100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邮政编码:130117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长春税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