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厦门理工学院;学校代码:11062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
第二条 学校创办于1981年,现有17个院(系、部),涉及理、工、经、管、文、艺6大学科门类,开设39个本科专业(方向)和8个颇具特色的专科专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全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四条 2009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面向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总数为4930名,其中本科3200名,专科1730名,具体有关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的安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条符合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者,男女比例不限。报考英语、日语、对外汉语、国际商务、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财务管理等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须及格以上,报考空中乘务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80分以上者,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英语、日语、对外汉语、国际商务、空中乘务等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各省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且成绩优良。学校各专业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六条 填报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或所在省招生办(考试院)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通知单》,文化课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填报我校专科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须符合我校空中乘务招考条件(附:《厦门理工学院2009年空乘类招生简章》),须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七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八条 根据志愿优先原则,按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投档。专业录取适当采用“分数级差”的方式。在专业录取人数未满额情况下,学校根据专业特点自行调剂录取愿意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对于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规定的省级优秀学生、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和文艺或其他方面具有该专业所需的突出专长的考生,其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该省最低调档分数线,优先录取。
第十条 艺术类考生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设计专业和空中乘务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江苏普通类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选测为2B,必测为4C合格。进档后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
第五章纪律检查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教育部及所在省(市、自治区)制定的高招录取政策和纪律,按照“阳光工程”的要求,做到“六公开”、“六不准”。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录取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开展招生工作。
第六章收费及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十三条 2009年各专业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3600元(其中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每生每学年3600元,三、四年级每生每学年16000元;艺术类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7000元);
专科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其中空中乘务专业每生每学年7000元,软件高职专业每生每学年9000元)。
2、住宿费每生每学年850元。
3、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奖、贷、助学金设置
(一)奖学金
1、入学奖学金。一次性奖励录取到我校就读的高分考生,凡文或理科高考总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本一批分数线者,给予3600元的奖励;超本一批分数线30分以上者,给予8000元的奖励。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或在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性体育比赛和教育部、文化部、宣传部举办的文娱比赛取得前六名者,奖励8000元,集体项目减半。(注:以上分数均不含政策性照顾分,其中江苏的考生选测科目为2A,必测科目为4B)
2、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分为一、二、三等。
3、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4、单项奖及社会、企业、个人捐赠的各类奖学金。
(二)贷、助学金
1、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信用)国家助学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按具体要求可向生源地申请信用贷款,或在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延伸“绿色通道”,搭建“绿色长廊”,学校拨出20万元专款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到校报到的路费和学期初的基本生活费。
3、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我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进入大学一年级后,可由本人申请,通过专业考核,符合相关条件者,经学校批准后可调整专业。
第十八条 文凭发放办法和种类。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根据授予学位条例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咨询、查询、举报及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592-2189119、6291678
招生办传真:0592-2188457、6291618
监审处电话:0592-6291117
招生办网址:http://zsb.xmut.edu.cn
招生办邮箱:zsb@xmut.edu.cn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