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城市学院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兰州城市学院
第六条学校代码:10737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
第八条办学层次: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教学应用型大学
第九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兰州城市学院
第十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校本部(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培黎校区(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180号) 东校区(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92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兰州城市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副院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纪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十三条兰州城市学院学生处招生科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兰州城市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五条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兰州城市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市)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兰州城市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第一院校志愿投档的考生,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的情况,根据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录取的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根据“专业优先”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我校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
第二十一条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艺术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及英语单科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出现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学前教育专业录取时对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并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按照文化课和专业课各占50%的比例计入总分,以总分录取。
2、艺术类非师范专业录取时专业课成绩只承认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
3、根据相关专业特点,我校部分专业对高考相应科目的单科成绩给予一定的要求。具体有:文学类专业——语文,数学类专业——数学,外语类专业和对外汉语专业——英语,另报考英语、中英文高级文秘、涉外旅游等专业方向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
5、我校体育教育专业要求女生不少于25%;
第二十三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专业、体检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五条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2008年以前批准专业学费标准为:师范文史类2100元/生.年、师范理工类2300元/生.年、普通文史类3200元/生.年、普通理科类3400元/生.年、普通工科类3600元/生.年、高职类4500元/生.年、师范艺术类4000元/生.年、艺术类6000元/生.年、一般艺术类5000元/生.年;2008年以来新增本科专业收费标准为:师范类本科专业3000元/生.年,非师范类本科专业4000元/生.年;住宿费1100元/生.年。若甘肃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上述各类收费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我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多种助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lzcu.edu.cn; 电子信箱:zsjyb@lztc.edu.cn
电话:0931-7601082 传真:0931-7601091
通讯地址: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邮编:730070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兰州城市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