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南民族大学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属的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校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院路708号,学校代码为10524,学校性质为公办。
第二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美术类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等。本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有关政策,我校本科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约占65%,预科只招少数民族考生。美术类专业考生不受民族成分限制。
第四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符合我校投档条件的前提下,学校志愿优先,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分配时,相同学校志愿考生成绩优先。
第五条 美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文化成绩在各省、市、自治区划定的资格线以上者(其中外语成绩不低于50分<满分150分>),按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100+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总分×100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成绩位于我校在各考点前5名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英语成绩放宽到45分<满分150分>并优先录取。
第六条 我校对各省、市、自治区的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七条 如第一志愿生源充足,我校不考虑录取第二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八条 我校录取考生无外语语种要求,但新生进校后我校只能提供英语语种教学。对录取以少数民族语文答卷的考生,我校无法提供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
第九条 我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
第十条 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我校学费及住宿费等费用按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预科各专业招生工作。独立学院的招生章程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中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
学校招办咨询电话:027-67842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