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直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办学类型是公办,办学层次为研究生、本科,学校代码为10594。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设立有招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全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室。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录取日常工作,监察室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的领导下,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工作原则。
第七条 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线上进档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八条 各专业录取(除体育、艺术类专业外)按照分科类别,从高分到低分,从高位次到低位次,结合专业志愿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九条 体育、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对线上进档考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察择优录取的原则,以专业成绩为基准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对外汉语专业要求考生取得英语口试成绩,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二条 建筑学专业学习应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学制五年,入学后学校要进行美术基础测试,不合格者转入土木工程专业或工程管理专业。
第十三条 除英语专业外,所有专业学生入学后的外语学习,学校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
第十四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提档比例执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
第十七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由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广西工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广西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收费文件规定,收费不搞“双轨制”。 2009年学校本科各专业学费预收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7000元(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批准为准,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住宿为公寓式管理,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850元(视不同住宿条件而定)。
第十九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体系。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广州助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及院内设置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助困奖学金、社会资助专项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临时困难补助、“温暖”工程、“阳光”工程等助学项目。
第二十条 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参见学校2009年招生简章,也可登录学校网站了解更多信息。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广西工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268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电话:0772-2686186 传 真:0772-268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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