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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广西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9-05-30  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  作者:编辑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医科大学,部标代码为10598,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 广西医科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大学。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留学生和成人高等教育等各类高质量人才。

  第四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贯彻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我校专科、本科、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校本科、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直接参与招生工作并实施监督,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按照排序及投档规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条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但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已投档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学校按照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参考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进行分配。如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则根据我校各专业录取情况和考生各科目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加分与相关降分的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三条 本校只招英语语种。

  第十四条 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是我校的精品专业,学生毕业后授予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学校在重点本科批次招录考生,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具体情况划定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在高分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将减少录取计划。凡专业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七年制的考生未被录取,不影响四、五年制的正常录取。

  第十五条 英语、护理、公共事业管理、社会工作等专业文理兼招,其余专业只招理工类考生。

  第十六条 护理学专业招收适当比例的男生;预防医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招收男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七条 我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医药类专业学生就业、工作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对考生提出有关建议。

  (一)医学相关专业不予录取色盲、色弱、斜视、肝功能异常、晕血症、肢体残缺、双上下肢不能正常运用、各类创伤致严重后遗症、先天性疾病影响正常生活及专业课学习的考生。

  (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药学、护理学专业不予录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e抗原、核心抗体三项均阳性的考生。

  (三)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慎报我校各专业,考生档案中应有肝功能及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查化验单。

  (四)口腔医学专业不予录取“左利手”考生。

  (五)护理学专业原则上身高要求女生155cm以上,男生165cm以上。

  第十八条 学生体检情况以新生入学后复查为准,对有弄虚作假现象严肃处理。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广西招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1、应届高中毕业生;2、农业户口;3、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被录取的预科新生第一年到广西民族大学补习高中文化,考试合格者我校将参考学习成绩,调配到各本科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对已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录取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同时在我校招生网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条件者,颁发广西医科大学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具体标准以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概况、专业介绍和奖、贷、助学金政策以及学费、住宿收费标准、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访问我校招生网。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22号         邮编:530021     
  电话: 0771-5359031 5358490        传真: 0771-5359030
  网址:http://www.gxmujy.com       E-mail:zsjy58490@163.com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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