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招生秩序,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政策,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西南政法大学。
第五条 院校代码:10652。
第六条 办学性质和类型: 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重点大学。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专科、研究生。
第八条 办学地点:由渝北校区和沙坪坝校区组成,渝北校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沙坪坝校区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2号。
第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具备招收港澳侨生、保送生、国防生、第二学士学位生、高水平运动员和内地西藏班考生等特殊类别考生的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精神。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实行依法治招,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2009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4210名,招收高职专科学生50名。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根据各省人口基数,考虑生源质量、专业特色等因素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经教育部批复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提前批公安武警类专业、招收国防生的专业由于有身体条件及性别限制,调档比例控制在150%以内。
第十七条 侦查学、治安学、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于提前批次录取,国防生招生的专业即法学、新闻学、思想政治教育、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也于提前批次录取,其余本科专业在重点本科批次录取;高职本科于普通本科批次或高职本科批次录取;高职专科专业于专科批次录取;具体录取批次原则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同时,针对部分专业的特殊性,报考提前录取批次公安武警类专业的考生,我校不单独组织面试和体能测试,但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的有关政治及身体条件的规定;报考高职专科刑事执行(狱政管理方向)专业的考生按国家相关规定参照上述文件执行;报考国防生的考生,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达到指挥类合格的相关要求,且参加省军区、考生所在学校和考生户口所在地组织的政审、面试,并签订相关协议;报考法学(公安法制方向)专业的考生,考生必须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的有关政治及身体条件的规定。
第十九条 录取采取志愿清的方式。即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的考生,我校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但严格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原则及我校录取原则录取。不录取无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的方式。即按投档成绩高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如其第一专业志愿未满额,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如已满额,则看其下一志愿,直至处理完该考生的所有专业志愿,再视其是否服从调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由于江苏省实行高考改革,我校对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要求为:选测科目成绩为AB,必测科目为4C1合格,进档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二)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特别是田径、排球、篮球项目);
(三)获得全国(高中)奥林匹克竞赛(单科)二等奖以上;
(四)参加北大、清华艺术冬令营获二级证书以上的艺术特长生。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我校提前批次公安武警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控制在15%以内;国防生限招男生;法学(公安法制方向)专业女生录取比例控制在10%以内;刑事执行(狱政管理方向)专业女生录取比例控制在15%以内。其余各专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注意男女生比例的合理结构。
第二十四条 相关科目要求:所有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均及格;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专业原则上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及格;外语专业和国防生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在本科教学中,部分课程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改革的省市,为减少退档对考生的影响,我校要求投档出来的考生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均及格;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专业还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及格。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本专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六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在学校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提供的正式录取审批名册后,由学校寄发通知书给考生本人。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学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学生自负。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英语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6800元,其他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5600元;应用技术本科法学(律师方向)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10000元;应用技术本科法学(公安法制方向)专业每学年学费8000元;高职专科刑事执行(狱政管理方向)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8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200元(法学公安法制方向专业除外)。具体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最后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2009年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及高职本专科生,除法学(公安法制方向)专业外,均在渝北校区住宿和就读。
第二十九条 奖助学金制度: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捐资奖学金等多种助学奖学金,具体奖项详见我校学生工作部网站。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按照《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网址:http://www.swupl.edu.cn
招办电话:023—67258388 67258088 67258266(传真)
招办网址:http://zs.swupl.edu.cn招办邮箱:xsczsb@supsl.cn
招生监察邮箱:zsjc@supsl.cn
招办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西南政法大学集美楼五楼
邮编:401120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西南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