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201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四川外语学院
第二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33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六条 学校成立时间:1959年5月,经教育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第二章 报考要求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人文素养;
2.符合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份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收生源地为重庆、四川、河北、湖南、湖北和山东等六省市的考生。
第八条 其他条件
1.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体态匀称,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女生身高1.60米及以上,男生身高1.70米及以上;
3.发音、呼吸器官无疾病,无色盲、夜盲;
4.有一定艺术特长和文化底蕴;
5.考生高中所学外语语种为英语,英语口语好;
6.男女生比例不限;
7.重庆、四川和河北三省市考生参加当地联考,湖南、湖北和山东三省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我校专业考试内容及分值详见下表)。
专业 | 考试内容 | 分值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①自备稿件朗读(2分钟内) | 30分 |
②即兴话题评述(1分钟内) | 30分 | |
③英语跟读(1分钟内) | 20分 | |
④形象气质、上镜效果及才艺展示(3分钟内) | 20分 | |
总分 | 100分 |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四川外语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市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考生。
第十条 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最低控制线,联考(重庆、四川、河北)和校考(湖南、湖北、山东)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按照文化成绩占50%、专业成绩占5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综合成绩,并着重参考英语和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被录取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四章 奖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了多项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1000元/年;二等:600元/年;三等:400元/年;四等:200元/年)和校友奖学金等。学校按规定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设有勤工助学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服务。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收费标准为10000元/年(学校最终收费标准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六章 颁发证书及授予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为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署名四川外语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四川外语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