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录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纪律和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宝鸡文理学院
第三条 学校地址:学校位于陕西省第二大工业城市——宝鸡市。学院拥有两个校区(新校区: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大道1号,邮政编码:721013;老校区:陕西省宝鸡市西宝路44号,邮政编码:721016)。
第四条 办学类型:陕西省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高校”。现设有哲学、政法、教育科学与技术、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历史文化与旅游、经济管理、音乐、美术、数学、物理与信息技术、化学化工、地理科学与环境工程、机电工程、电子电气工程、计算机科学、体育等17个系(部),50个本科专业。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10年本专科招生计划为5030名,其中本科4250名,高职(专科)780名。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专业、人数详见宝鸡文理学院2010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院调档比例控制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执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省级招生办投档顺序录取。在专业分配上,我院按照专业清方式确定。
第八条 我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符合教育部政策性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数录取。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我院艺术类各专业招生均实行文理兼收,在德智体全面考核、体检合格的基础上,美术类(美术学、艺术设计)、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的条件下,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者;陕西省艺术教育、学前教育等专业考生在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省份艺术教育和学前教育在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区最低控制线的条件下,按照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者。
第十条 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考生须通过各省级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试,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00分。为了便于教学,其它专业外语语种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一条 我院各专业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各专业考生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执行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的规定,本科文史类专业3500元/年,理工类、外语、体育类专业4500元/年,艺术类专业(音乐学、美术学、学前教育、艺术教育)7000元/年,艺术设计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9000元/年,舞蹈学专业11000元/年;高职文史、理工类专业5500元/年,艺术类专业7000元/年。若有变动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我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对贫困学生进行资助。
第十五条 招生联系单位:宝鸡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917-3361065
传真电话:0917-3361066
招生网址: http://www.bjwlxy.cn/zsw/index.htm
E-mail: lxyzb@126.com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宝鸡文理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