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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大连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10-04-14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作者:编辑员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凌工路2号,学校代码为10141。办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

  第二条  学校成立于1949年4月,1960年即成为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设立研究生院。2003年被中央确定为中管干部学校,是国家首批“211工程”及“985工程”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高校,是教育部、辽宁省、大连市重点共建的学校,其综合实力位于我国高等学校的前列。

  第三条  学校现有教职工3602人,其中专任教师2061人,中国科学院及中国工程院院士8人,国家级教学名师3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15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31人。有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4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8个(含2个重点培育学科),共涵盖23个二级学科;有18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10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50个硕士点,20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还有4个专业学位授予权以及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授予权。有60个本科专业,4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31506人,其中博士生3286人,硕士生8720人,本科生19079人,预科生64人,外国留学生357人。另有专业学位教育研究生4330人,研究生进修班学生424人。

  第二章  录取原则

  第四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不含“混合平行志愿”),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划定。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德、体条件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

  第五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在学校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拒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招生计划在60人(含60人)以下按120%调档;招生计划在60人以上110人以下(含110人)按110%调档;超过110人按105%调档。

  第六条  在专业安排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录取时按考生的高考“总分”进行排序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理科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语文”成绩高者优先;文科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数学”成绩高者优先。

  第七条  江苏省:理工类选测科目一为物理,选测科目二不限,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A、A,必测4C;文史类选测科目一为历史,选测科目二不限,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A、A,必测4C。

  第八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九条  对考生高考应试语种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语学院各专业、国防生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语强化班及软件学院相关专业因实行双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做好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等特殊类招生考试及选拔工作,详见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公布的各类招生章程、选拔办法。

  第三章  入学报到及复查

  第十一条  软件学院[含软件工程、软件工程(日语强化)、网络工程专业]办学地点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生到开发区软件学院校区报到;其他学部(院、系)学生到学校本部报到。

  第十二条  建筑学(含城市规划)、工业设计专业新生入学后进行美术考试,英语、日语专业新生入学后进行口试,不合格者由学校对其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专业受限者将进行专业调整。

  第四章毕业证书及收、退费

  第十四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其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者,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以辽宁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并实行一年一交的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第五章保障机制及就业

  第十七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学校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各类专项奖学金;为确保贫困家庭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和学校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励学基金和清寒类专项奖学金,学校还设有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基金等,辅助国家助学贷款,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经济困难学生保障体系。

  第十八条  毕业生受到社会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近年来供需比例一般在1:10以上,部分专业达到近1:50。在中国高等教育研究会对我国高校毕业生社会地位的调查中,大连理工大学名列第8位;在“最受企业欢迎的10所大学”评选中,大连理工大学名列第7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关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的招生情况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二十条录取结果可登录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查询:http://recruit.dlut.edu.cn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0411-84708375(电话),0411-84707507(传真)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标签: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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