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和解放军四总部联合印发的《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及武警部队政治部与中国政法大学签署的《武警部队依托中国政法大学培养干部协议书》有关规定,我校2010年从部分地区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为武警部队定向培养70名法学专业(指挥类)国防生。
一、报考条件
1.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志愿献身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
2.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3.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4.只招收男生,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2010年8月31日)。
二、报考及录取
1.填报国防生志愿的考生,由考生所在地省军区按照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体检、面试和政审。
2.体检、面试、政审合格的考生,在高考志愿表中填报中国政法大学国防生志愿,高考成绩达到中国政法大学在当地的调档线后,由中国政法大学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3.考生被录取为国防定向生后,中国政法大学、武警部队驻中国政法大学后备警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及学生本人三方须签订由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制定的《国防生培养协议书》。考生家长(监护人)为签约考生的担保人。
三、管理及培养
1.国防定向生到校报到后,学校和选培办组织对国防定向生进行复查复审。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献身国防事业志向、身体健康状况及协议签订等情况。复查复审合格者,经武警部队干部部批准后,正式确认国防生资格,并填写《国防生登记表》。复查复审不合格者,不予确认国防生资格,其中符合学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可以转为普通生;不符合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2.国防定向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托刑事司法学院实施。国防生的教学计划原则上与学校同专业的普通学生一致,并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由驻校选培办安排军政训练和组织部队见习等实践活动。学校负责国防生的教学、管理和毕业资格审定等工作。
3.国防生在正常学制(四年)内,未完成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内容、军政训练未达到合格要求、或因个人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被武警部队取消国防生资格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作退学处理。
4.我校2010年招收的70名国防生培养目标均为指挥类岗位。按照《国防生培养协议书》要求,指挥类国防生在本科毕业时不得推荐免试或者报考硕士研究生,到部队工作满规定年限后,可以在职干部身份报考军队招生单位研究生。
5.国防生毕业离校后,将统一安排在军队院校进行为期10个月的任职培训。任职培训阶段各门课程成绩全部合格的学员,通过相应军事学学位课程考试后,可以在毕业后1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并申请军事学学士学位。
四、国防生待遇
国防生在校期间参照武警部队院校学员标准发放被装并在依法享有普通高校大学生权利的同时,享受国防奖学金、军事教育资源和计划分配。国防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其中,5000元用于学费;5000元用于生活补助。
五、国防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国防生在遵守中国政法大学各项教育制度的同时,要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国防生协议书》履行义务,未经学校和选培办同意,不得中途放弃在校学习,不得转专业、转学、休学;不得要求出国留学或出国探亲;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到部队下达首次任职命令前不得结婚;毕业时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完成部队安排的军政训练科目,体检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经考核合格,统一分配到武警部队所属部队工作。
六、国防生毕业后的待遇
本科国防生毕业后到武警部队工作,授予中尉警衔,副连职(技术13级)待遇;持入伍手续到工作岗位报到后,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补算上学期间住房补贴等其他待遇。
七、违反协议的处理
国防生在校期间实行全程淘汰,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取消国防生资格。被取消国防生资格的学生按《国防生培养协议书》相关约定办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收回实际享受奖学金的基础上,追缴2—3倍的违约金。国防生毕业后,在军队院校进行为期10个月的任职培训至下达首次任职命令期间,本人强烈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本人申请,由武警部队干部部按规定收回国防奖学金、违约金和相关培训费后,经武警部队政治部批准,撤销入伍手续,退回原籍或毕业学校。
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招收武警国防生计划报表
类 数 省 别 量 份 |
合计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 | 江苏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四川省 |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文理科 | |||||||||||||||
030101 | 法学 | 文 | 60 | 5 | 5 | 3 | 2 | 5 | 5 | 5 | 5 | 3 | 3 | 6 | 3 | 5 | 5 |
理 | 10 | 2 | 2 | 2 | 2 | 2 | |||||||||||
小计 | 70 | 7 | 7 | 3 | 4 | 5 | 5 | 5 | 5 | 3 | 3 | 8 | 5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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