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了维护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保证高考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体现“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对报考我校的考生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海南医学院,学校代码:11810,办学性质及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条 海南医学院是海南省唯一的一所高等医学院校,隶属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学院现有两个校区,城西校区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龙华校区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招高职(专科)和成人教育学生,2006年开办留学生教育,有各类在校生12000余人,留学生100余人。设有临床学院、中医学院、管理学院、理学院(基础医学部)、口腔医学院、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国际护理学院、热带医学与检验医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部(心理学系)、信息技术部(医学信息系)、外语部、体育部等15个二级教学单位,拥有1个国家特色专业(药学专业)、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临床技能示范中心)、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重点学科、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卫生系统重点学科、3个省级特色专业、10门省级精品课程、3门省级重点课程。
第三条 招生专业
1、本科层次:共有22个招生专业及方向,包括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康复治疗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护理学、药学、中医学、中医学(养生保健方向)、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方向)、生物技术(医药方向)、市场营销(医药营销方向)、中药学、应用心理学(医学心理学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方向)、生物科学(健康教育方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医学信息管理)、环境科学、统计学。
2、高职(专科)层次:共有13个招生专业及方向,包括医药营销、临床医学(社区医学方向)、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方向)、医学营养、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眼视光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口腔医学、针灸推拿等,由海南医学院内设机构高等职业教育学院管理。
二、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海南医学院面向全国29个省(区、市)招生(除上海、西藏、港、澳、台以外)
四、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原则上不录取不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把第一次“平行投档”的考生均视为院校第一志愿。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办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录取时考生成绩以投档分为准。
第十条 因其他外语语种考生录取后继续学习受限,各专业优先录取英语考生。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严格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医学、理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建议男生身高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5厘米者慎报护理类专业,残疾考生慎报医药类专业。
五、其他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 高职(专科)新生报到后,原则上按录取专业就读,如有特殊情况,学校可与学生协商调剂到其他专业就读。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如果政府收费政策有变化,以政策规定为准),收费标准:普通本、专科各专业学费:600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或900元/年。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及协助符合国家有关生源地贷款规定的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城西学院路海南医学院教务部(招生办),邮编:571101
2、联系电话:0898-31350919 66893610
传真:0898-66893610
3、E-mail: 31350919@163.com
4、海南医学院招生网: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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