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南民族大学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属的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校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708号,学校代码为10524,学校性质为公办。
第二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等。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中南民族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位证书。
第二章录取规则
第三条根据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学校本科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约占65%,预科只招少数民族考生。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考生不受民族成分限制。
第四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符合学校投档条件的前提下,学校志愿优先,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学校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除内蒙古外,专业分配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在内蒙古,专业分配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五条美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文化成绩在各省、市、自治区划定的资格线以上者(其中外语成绩不低于50分<满分150分>),按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100+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总分×100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成绩位于学校在各考点前5名且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考生,英语成绩放宽到45分<满分150分>并优先录取。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专业录取原则:文化成绩在划定的资格线以上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六条社会体育专业的体育术科认可生源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成绩。录取原则: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划定的资格线以上者,按照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七条学校对各省、市、自治区的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八条学校录取考生无外语语种要求,但新生进校后,除日语专业以外,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对录取以少数民族语文答卷的考生,学校无法提供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
第九条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
第十条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校学费及住宿费等费用按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预科各专业招生工作。独立学院的招生章程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www.scuec.edu.cn/xsc/zs或校园网www.scuec.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学校招办咨询电话:027-67842763。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在中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