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最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将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其内容涵盖所有生源省市。
第四条 学校性质及简况
一、学校全称:天津工业大学
二、学校代码:10058
三、办学性质:学校是教育部和天津市共建,天津市重点建设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高职
五、学校地址:
河东校区: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63号
新校区: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
和平校区:天津市和平区西藏路1号
六、学校概况:
学校现有1个国家重点学科、8个省部级重点学科、5个“十一五”重点投资建设学科、3个天津市“重中之重”学科;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有2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教育部工程中心和4个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还建有2个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和1个天津市技术推广中心,并建有2个博士后流动站。学校现有13个博士点、44个硕士点、11个工程硕士领域及1个MBA授予权,48个本科专业、15个高职专业,涵盖工、理、管、文、经、法等6个学科大类。学校下设15个学院,全日制在校生27000余人。现有专任教师150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750余人,特聘两院院士和国外兼职教授50余人。学校与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20多个国家及港澳地区的60多所高校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每年选派本科生、研究生到国外留学,与国外多所院校开展“2+2”校际交流,同时接收国外及港澳地区留学生来校深造。学校目前总占地面积230余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近97万平方米。座落在天津第三高教园区占地2800亩的新校区已经部分投入使用,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坐落在我校新校区,2010年开始投入使用。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10年面向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并由其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在跨省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等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实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以志愿优先,即先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排队,再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并按排队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即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此专业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注(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安排专业时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安排专业时以实际考分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专业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对天津籍考生
一、安排专业时,同分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二、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三、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可再依次参考学业水平单科考试成绩(如,文科考生可依次参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考生可依次参考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 对江苏籍考生
一、我校普通类专业的学业水平测试要求达到必测科目4C,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各专业对选测科目的要求以我校招生计划公布的为准。
二、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本科软件工程专业、高职软件技术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 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专业须参加英语口语测试且合格(无口语测试的省份除外),单科英语成绩不低于95分;日语专业单科外语成绩不低于90分;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工商管理(文史类)专业单科数学成绩不低于95分;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应用物理学专业单科数学成绩不低于90分。
第二十条 学校艺术类本科招生录取,按照《天津工业大学2010年美术类招生简章》和《天津工业大学2010年表演、编导类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专项水平测试,并通过资格认定。录取时按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非英语、日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五条 本科软件工程专业、动画专业,高职软件技术专业将采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进入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费:本科普通类4000元/生·年,艺术类8000元/生·年,艺术类表演专业10000元/生·年;高职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进入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采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开设的软件工程专业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1000-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八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我校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艺术类新生,入学后在两周内将进行专业再测试工作,发现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提前修满学分者可提前毕业),并颁发天津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其中本科高校高职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中注明“高职”字样。另外,对符合《天津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奖学金与贷款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所设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人民政府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企业及名人设定的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招生咨询 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方式有:电话:022-24528227
E-mail:zhaosheng @ tjpu.edu.cn 学校网址:www.tjpu.edu.cn
第三十八条 录取信息通过学校招生网 http://zsb.tjpu.edu.cn 公布。
第三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四十条 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22-24528181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我校2010年度本科、高职层次招生。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津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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