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校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学校国标代码:10128 .
第三条学校性质
内蒙古工业大学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文、经、管、法、教育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的高校之一。学校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概况
内蒙古工业大学始建于1951年,曾隶属于农业机械部、机械工业部等。学校下设26个学院(部、中心),有4个博士学位授予学科、53个硕士学位授予学科、11个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领域、具有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授权和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授权点、工商管理二学位专业及9个自治区级重点学科;目前共开设62个本科专业。所设专业基本覆盖了自治区主要工业门类和主干产业,形成了研究生、二学位、普通本科(含民族预科)、普通专科、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多层次的办学格局。
学校本部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49号,金川校区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海东校区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929号,矿业学院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
内蒙古工业大学2010年普通高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详见我校招生网或招生专刊。
第五条内蒙古工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内蒙古工业大学招生工作实施“阳光招生工程”,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内蒙古工业大学设立由校领导、招生、纪检、教学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内蒙古工业大学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内蒙古工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及高职高专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内蒙古工业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察。
第三章录取规则与办法
第十条内蒙古工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提档比例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其划定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学校志愿
学校鼓励考生报考第一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几个志愿同时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考生的情况设定学校志愿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录取程序
1、学校根据提档考生情况划定各录取专业的单科最低分数,达不到者,不予录取。
2、如第一志愿考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学校对单科成绩合格的考生按招生计划数1:1划线,该线上考生可按下款规定安排专业。
3、专业安排
对考生的专业安排,学校实行专业志愿和分数级差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录取。根据当年的情况,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考生成绩减去一个分数级差值,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次类推,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将根据提档考生的情况设定。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做退档处理。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4、由于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且所报专业已满;或由于身体条件等原因不予安排专业而空缺名额,从1:1线下且单科成绩符合要求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按上款规定安排专业。
5、在安排专业时,若同一专业考生中录取最低分出现平行分,首先安排符合各省(市、自治区)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其次按考生类别选择相关科目考试成绩计算小分,小分高者优先。
6、艺术类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进行,前一专业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可以从后一专业录取,但对于未达到我校规定的文化课相关单科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不予录取。
7、在内蒙古自治区本科一、二、三批及高职高专批录取新生一般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四条入学后测试
对于报考英语本科专业的考生,其应试语种为英语。
对于报考德语本科专业的考生,其应试语种为德语或英语。
对于未参加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统一组织英语口语测试的考生,不能录取在英语或德语本科专业。
对于省级招生考试部门未统一组织英语口语测试的考生,若录取在英语或德语本科专业,入学后须进行口语测试,不合格者调整到其它专业。
对于录取在建筑学、城市规划两个本科专业的考生,入学后须进行美术基础测试,不合格者调整到其它专业。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精神,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在安排专业时附加分计入总分,如在出现平行分时,只计算相关考试科目成绩。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六条录取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由于身体原因,对不适合其报考的专业按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七条考生的政审、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检不符合报考专业要求,对符合其它专业录取要求且服从专业调整者,调剂录取。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按规定对其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生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学校对考生的应试语种原则上不予限制。但受现有师资、设备等条件的限制,除开设日语班、俄语班外,新生入学后一般按照英语组织外语教学。部分专业限报应试语种为英语,参见当年公布的学校招生专刊。
第二十条学校2010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山东省招收艺术类专业考生。参加我校在山西省、山东省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且成绩合格者,在填报全国统一高考志愿时方有资格填报我校的艺术类专业志愿。参加我校承认的内蒙古自治区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的考生,方可报考我校。
第二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和山东省关于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规定,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合格,内蒙古自治区专业课成绩达到自治区统考控制分数线,山西省、山东省专业课成绩达到学校控制分数线,文化课成绩达到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山东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提档考生所报志愿,按照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40%)由高到低,德智体全面考核,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10年继续招收田径、排球运动项目的高水平运动员,其招生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我校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学制为一年,预科一年后的招生录取与选拔执行教育部教民[2005]5号文件规定,专业分配按内蒙古工业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内蒙古工业大学新生学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通过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预科一年期间学费执行教育部教民[2005]5号文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五条内蒙古工业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贷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参见当年学校招生专刊或招生网站。
第二十六条内蒙古工业大学网址:http://www.imu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imut.edu.cn ,电子信箱:zsb@imut.edu.cn ,咨询电话:0471-6577373、6576346(兼传真)。
第二十七条内蒙古工业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内蒙古工业大学全日制高职高专层次的招生工作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内蒙古工业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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