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从事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办普通高职院校,学院现有南北两个教学区及机电工程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
总 则
一、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二、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五、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录取原则
六、录取现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政策方针以及生源地高招办的录取规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七、学院2010年度共计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20个省市自治区安排计划1420人,各专业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八、考生的外语语种不限。本院除英语外无其它语种课程。
九、符合国家教育部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十、当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满额时转录其第二志愿专业。志愿专业均已录满时,同意调剂者,调剂至院内其它专业。不同意调剂的考生退档后转入后续志愿或院际间调剂录取。
十一、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当年该省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
十二、体检信息表明患有患有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园林技术、畜牧兽医类专业。文秘类专业考生原则上要求男生身高1.7m以上,女生身高1.6m以上。
十三、我院接收生活可自理的残疾考生。
十四、考生应依据高考招生政策独立填报志愿,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任何关于考生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本校的录取承诺。
附 则
十五、学院全称: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学院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5号(南校区)
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普安店29号(北校区)
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羊坊甲2号(国际教育学院)
十六、学院性质:公办高职大专
十七、学习形式:全日制
十八、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学费为5800元/学年•人;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费分别为12000元/学年•人和18000元/学年•人;住宿费800-1200元/学年•人。
十九、按照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凡在我院就读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月人均享受116元助学金。
二十、学院为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和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对注册后的贫困生根据国家政策酌情采用减、缓、勤、补、贷的办法解决学费。
二十一、学院南校区设有清真餐厅,少数民族考生可酌情报考。
二十二、新生入学后,本校将对已经报到的新生进行复查,对其中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二十三、本章程由本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四、招生办地址: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北校区办公楼112室。
咨询电话:北校区010-82595061,010-82595116,010-82595042,010-82595048
南校区010-80358899-725、726、727
国际教育学院010-84928942,010-84928742
学院网址:www.bvca.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