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章程制定原则:为了保证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招生,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贯彻落实“阳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3、办学层次:专科
4、办学性质:公办
5、学习形式:全日制、全部住校学习。
6、学校校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368号,无分校。
7、外语语种:除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外,其余专业不限。
8、男女比例:不限
9、基本概况: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56年,是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一所以工科专业为主、面向全国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隶属于北京市教委,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学费标准:6000元/人.年
第四条、住宿费标准:900元/人.年(6人间);550元/人.年(8人间)
第五条、招生机构:
1、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依法制定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2、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或者单位在校外参与招生录取工作。对于以我校名义进行招生的个人、中介机构或者单位,我校将保留所有权利。
3、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整个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招生计划:
1、根据学院“十一五”发展规划,学院按照相对稳定规模、重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走“内涵式、精品化”的发展道路,突出学院办学特色的指导思想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2、学院高招招生计划分为普通高考文理科类、单考单招类、自主招生选拔类。
3、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有关省份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学院自身办学条件和学院《专业结构调整方案》编制。
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七条、录取规则:
1、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的情况下,招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加分或降分的处理按有关省、市招生办的规定执行。
3、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4、第一志愿考生上线人数不足该专业招生计划50%时,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对该专业进行保留或者取消,该专业志愿考生转入其它志愿专业录取。
5、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6、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注意事项全部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发给考生。
第八条、报到与后续管理
1、 按国家规定招生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寄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新生报到注册日期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如发现德、智、体等不合格或营私舞弊、能虚作假者,予以退回。
3、学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范》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4、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给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政策协助贷款,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安排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发放困难补助款。
5、学院设立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学院智育奖学金、学院日常量化考核综合奖学金和单科奖学金。
第九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条、证书类型: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2010年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若我校某项政策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本章程由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其它:
电话:010—88903872
传真:010—51511335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368号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42
网址:http//www.bgy.org.cn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