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本科生)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全称:Beijing Information Science & Technology University,英文缩写BISTU。学校代码:11232,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2号,邮政编码:100192,健翔桥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35号,清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四拨子,昌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学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08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原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和原北京信息工程学院合并的基础上设立的多科性本科学校。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面向西部部分省(自治区)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学生预科结业后,转为本科生;面向内地新疆班招收本科生。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对考生的相关照顾政策。
第六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对学生的身体要求均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八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人数、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信息为准,并可登录学校网站查询。2010级新生各专业上课和住宿的校区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相关信息,并可登录学校网站查询。
第九条 学校招生类别为文史类和理工类。在理工类中除明确的招生专业外,还将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中招收部分数学类(数理实验班)学生作为教学改革试点。数理实验班的学生在经过两年数理强化学习后,学业合格的,可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和特长任选学校设置的理工类专业学习。
第十条 学校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11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规则(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除外)为:按考生报考我校志愿先后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并按高考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数学、语文分数高的考生。数理实验班考生除按上述规则录取外,北京考生投档成绩原则上不低于提档线上10分。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和内地新疆班学生的录取规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在江苏省的录取规则为:按先分数(即投档分)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录取。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及以上。若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学校只限英语语种的学生报考,报考其他专业的学生,学校不限报考语种。学校外语公共课教学目前只开设英语课程,其他语种的考生入校后外语公共课只能选择英语,部分专业课采用英语原版教材授课。
第十四条 学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学费标准为:英语专业5000元/人年;其它专业为4200~4600元/人年。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位管理规定》,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唯一招生工作机构。任何以学校委托的名义进行招生相关工作的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均属欺诈行为。学校欢迎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学校将保留对存在欺诈行为的组织或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2426126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2号2号办公楼304室
邮政编码:100192
招办E-mail:zhaosheng@bistu.edu.cn
学校网址:www.bistu.edu.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zjb.bistu.edu.cn/zhaosheng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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