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全称:沈阳农业大学。
二、办学地址:学校本部在沈阳市东陵路120号,高等职业专科办学地点在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
三、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层次:本科和专科(高职)。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
六、学习年限:动物医学专业学制5年,学习年限为5-7年;其它本科专业学制4年,学习年限为3-6年;高职专科专业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为3-5年。
七、录取原则与办法:我校新生录取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辽宁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录取工作原则、办法如下。
1.我校为第一批录取院校。在辽宁之外的其它省份如果第一志愿考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人数,则按招生计划数的120%调档,再按分数择优录取;其中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招生计划人数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政策,并结合生源地省份招生政策确定录取办法。
我校在辽宁省为一批本科B段录取院校,具体方法是按招生计划人数的105%的比例、在第二批录取院校控制分数线上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按分数择优录取。
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加分、降分后调档,再择优录取。
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分数相同的考生,专业录取办法为: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如“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相同,则文科考生按照外语、语文、数学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外语、数学、语文的顺序择优录取。由于志愿专业录满、不能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填报了“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其它未录满专业;而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则不予录取,做退档处理。
2.有关事项说明:
(1)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2)各专业均无加试,亦无相关科目成绩方面的特殊要求,但建议报考园林专业考生应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考生应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专业考生应体貌端正、发音标准、口齿清晰。
(3)对高考成绩高出我校在当地录取分数线60分以上的一批本科新生,新生报到注册前,可重新选择一次专业。
(4)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八、学费收取:严格按辽宁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同专业、不同办学层次,学费标准不同;学费的收取方法按辽宁省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本科生一般为3100—4800元/年,专科(高职)生为4500—5000元/年(详见《2010年报考指导》计划表)。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照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退费。
九、奖助学金设置:学校设置多项奖学金,用于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同时设置助学金、特困补助金等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一批本科
⑴新生入学奖学金:凡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新生,其高考分数高出我校在当地省份(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分数线60分以上者,入学后均获得新生入学奖。奖学金额度为:一等奖3000元/人,二等奖20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
⑵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为2000元/年·人,二等奖为1000元/年·人,三等奖为500元/年·人。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在校德智体等方面综合表现评定,受奖面在28%左右。
⑶国家(政府)奖学金:根据国家和辽宁省的奖学金设置办法和评选条件,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 奖励的金额及比例按当年国家和辽宁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自强奖学金: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设置办法和评选条件,结合我校实际,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置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自强奖学金,总奖励资助面在25%左右。
按着“优秀者奖、困难者助”的原则,学校还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不定期给生活贫困生发放困难补助。
⑸社会奖学金:近几年,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向我校提供数额不等的资金,用于奖励学习优秀生和资助生活贫困生,资助金额平均每年达30余万元。
2.高职专科
⑴综合奖学金:一等奖为1500元/年·人,二等奖为1000元/年·人,三等奖为500元/年·人。单项奖为200元/年·人。综合奖学金根据学生在校德智体等方面综合表现评定,受奖面在35%以上。
⑵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自强奖学金评选办法同一批本科。
⑶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优秀生和资助生活贫困生,资助总金额平均每年达10余万元。
十、助学贷款: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以在学校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十一、学历、学位证书: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沈阳农业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专升本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注明“专升本”字样,达到沈阳农业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高职专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农业大学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十二、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学校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十三、本章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四、招生网址:http://zs.syau.edu.cn;
E-mail:syauzsb@126.com;
咨询电话:024—88490405;
传真:024-88487217;邮编:11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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