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
第五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六条 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哈尔滨利市民开发区师大南路1号);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呼兰校区(哈尔滨市呼兰区师专路12号);阿城校区(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南3公里处)。
第七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主管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四条 我校2010年在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收本、专科学生955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招生要求:符合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关于做好2010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外语语种要求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根据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以内,学校也会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适度调整。
1.理工、文史专业:学校将按“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录取时按照总分由高到低和专业顺序由先至后的原则;不设志愿级差和专业级差。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体育教育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艺术类专业:我校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省份(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北、河南、安徽、江西、江苏、福建、湖南和黑龙江省部分专业)只承认我校专业考试合格成绩,其它省使用该省统考成绩。
(1)广播电视编导(不含播音主持方向)、学前教育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动画(不含游戏制作艺术、摄影方向)、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学(音乐编辑)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黑龙江省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黑龙江省外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其余各专业和专业方向: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需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项测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单招体育考试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由学校组织实施。我校视考试情况划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教育部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列出的照顾政策,我校原则上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不含加分)为准。
第二十一条 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招生办网站查询或学校本部及分院网站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师范类专业 2800—4800元/年;非师范类专业3500—8500元/年;艺术类、体育类专业4000—9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前两年6000元/年,后两年14000元/年。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年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文件为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采取多种奖励办法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学校还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募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校本部电话:0451-88060177
传真:0451-88060657
江南校区电话:0451-88067377
传真:0451-86314576
招生办网址:http://zsb.hrbnu.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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