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利益,保证南京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规定,结合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概况
南京理工大学是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全国重点大学,座落在钟灵毓秀、虎踞龙蟠的古都南京。学校在五十多年的建设历程中,凝练出“以人为本、厚德博学”的办学理念,发扬“团结、献身、求是、创新”的优良校风,坚持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提高质量,现已建成以工为主,理、工、文、经、管、法、教等多学科综合配套、协调发展的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学校北依紫金山,西临明城墙,校园占地3118亩。校园内曲塘潋滟,佳木葱茏,碧草如茵,景色宜人,与中山陵风景区浑然一体,是修身治学的理想园地。
校址: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200号(独立校区)
二、招生计划
南京理工大学2010年计划招收普通本科学生3850人,实行按大类招生与按专业招生相结合。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考生也可登录南京理工大学招生网站(http://zsb.njust.edu.cn)查询。
三、报考和录取
1、报考
1)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需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国防生需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2、录取原则
1)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对新生实施录取工作。
2) 我校根据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投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3) 专业之间按分数级差录取,对前三个专业志愿之间设不超过3分的级差,第三专业志愿以后无级差。
4) 我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照顾加分政策,按照加分后的成绩安排专业。
5)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具有自主招生权的首批院校之一,对参加我校自主招生考核并取得资格的考生,须按我校要求填写考生志愿表,我校按承诺的条件予以录取。
6) 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经我校专业测试达到相应的要求,在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政策内按我校的协议承诺予以录取。
7)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在各省相关政策范围内,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8) 除国防生外,各专业的录取不规定男女生比例。外语语种除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两个专业(类)要求英语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
9)工商管理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经济学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一年后根据学生成绩和个人志愿进行专业分流。
四、人才培养
1、为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学校开设校、院(系)两级实验班。校级实验班将从新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机械工程、电气信息、材料化工三个专业类别学习,实验班采用为每名学生配备导师、单独编班、集中培养、赴国内外大学选读学分等方式进行培养,计划用7至9年完成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我校每年有超过15%的毕业生可免试保送研究生。
2、新生入校学习一年后,学习成绩排在院(系)前30%的学生可以申请调整专业。
3、我校实行学分制,实施弹性学制、赴海外短期研修、大学生参加科研训练等多种人才培养模式;学生进入二年级后,可以申请副修专业和副修双学位学习,成绩合格者,颁发副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主要基础课程针对不同基础的学生实施分层次教学等。
五、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1、学费:4600元/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年);住宿费:800至1200元/年,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
2、学校设有完备的奖助学体系,通过提供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六、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七、信息公开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我校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继续全面加强信息公开,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结果均可在网站或相关招生资料上查询,请各位考生不要道听途说,不要相信任何中介的信息。
八、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5-84315260 84315761 传 真:025-84432546
网 址:http://zsb.njust.edu.cn 邮 编:210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孝陵卫200号 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九、保送生、国防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班和西藏班的录取按教育部的规定和我校的招生办法执行。
十、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章程由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理工大学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