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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0-06-05  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  作者:编辑员

  为保证我校2010年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兼顾国家、考生、学校三者的利益。

  第二条 学校性质及简况

  1、学校全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学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六路219号

  3、办学类型:普通、公办

  4、学校层次:全国重点本科

  5、招生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考生也可登录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生网站(http://zs.nuist.edu.cn)查询。

  6、学费标准:采用学分制收费,普通类专业按4600元/人年预收,艺术类专业按6800元/人年预收,中外校际交流等合作培养项目以江苏省物价部门批复为准。

  7、证书颁发:符合相应条件的,颁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外校际交流等合作培养项目同时颁发国外合作大学证书。

  8、就业情况:2009届学校毕业生就业率97.77%,其中高质量就业率为91.85%,学校连续多年被评为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三条 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按照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录取,思想政治品德主要看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1、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等部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以下专业分别对色盲、色弱提出限考:

  限色盲、色弱专业(19):大气科学、大气科学(气候学)、海洋科学、应用气象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大气科学(大气探测)、大气科学(大气物理)、地理信息系统、遥感科学与技术、测绘工程、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应用化学、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

  限色盲专业(12):大气科学(大气环境)、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生态学、给水排水工程、自动化、信息工程(系统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动画、数字媒体艺术(网络与媒体)、数字媒体艺术(游戏艺术设计)。

  2、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本人所学语种的专业。

  3、男女比例不限(国防生根据空军要求)。

  4、实行远程网录取,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5、江苏省以外的考生录取采用志愿清的方式,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不满,再录取第二志愿,依此类推;同批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对于实行新课改高考方案的省份,按照各省的录取规定执行。浙江省按照浙江教育考试院要求,我校确定在第一类考试科目组录取,录取规则按浙江省要求进行。

  6、江苏考生录取规则根据《2010年江苏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另行公布。

  7、学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需参加当地省艺术专业统考并成绩合格,其中江苏七门必修科目测试等级中D级不能超过三门(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对文化分和艺术专业分均达到当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根据各省规定调阅档案,按照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8、在不降分录取的前提下,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适当加分投档的政策。

  9、其他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各省(区、市)及我校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第三章 录取与入学

  第四条 学校招办根据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如生源所在省(区、市)拟统一寄送个人纸质档案,新生需索取有关证明),报到时移交给学校。

  第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国防生进校后复查复审不合格者,符合学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转为我校相应专业的普通生。

  第四章 奖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设置总额2000万元的各类奖助学金,用以奖励在校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 招生咨询电话和网址

  第九条 咨询电话:025-58731378、58731387

  网 址:http://zs.nuist.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适用于2010年本科招生。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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