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深入贯彻实施“阳光招生”,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广西大学,英文名为"Guang Xi University"。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学校的国际代码为:10593。
第三条 学校是以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教育学等9大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艺术专业学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其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广西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需要选派人员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全程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按照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教育部批复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的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根据考生成绩分布从高分至低分录取,尽量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同等条件下,英语成绩高者以及所填报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男女生比例:男女生比例不限(国防生除外)。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国防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执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不适宜辨色能力异常(色盲、色弱)考生报考。
第十九条 语种要求: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二十条 建筑学专业、城市规划专业学制为五年制,入学后复试美术,不合格者调入其他专业。
第二十一条 专业要求:英语、日语、泰语、越南语专业要求英语口试成绩“及格”以上;旅游管理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65cm以上,女生158cm以上;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65cm以上,女生160cm以上;对外汉语专业要求考生有较好的英语基础,考生外语成绩高分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3号)的有关规定,且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专业项目水平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符合条件者按照教育部、《广西大学2010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与广西大学签订的相关协议的规定享受录取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
广西区内考生以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成绩(艺术统考成绩,下同)作为艺术专业分的录取依据,艺术统考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广西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者,参照志愿,分别按照美术类、音乐学(音乐教育)、舞蹈学(舞蹈表演与教育)的艺术统考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和舞蹈学专业在广西录取身高要求男生170cm以上,女生160cm以上。
外省考生采用我校单独组织的艺术考试成绩作为艺术专业分的录取依据, 考生取得所在省联考合格证和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未组织联考省份的考生以我校专业考试为准),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者,不分文理,按照艺术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等则优先录取考生所在省高考文化分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获得我校2010年自主选拔录取认定资格的广西考生或高考文化单科成绩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该科目排名前二十名者(含并列),按照教育部、《广西大学2010年自主选拔录取简章》和《广西大学2010年自主选拔录取协议》的规定享受相关录取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规定。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各种杂费。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各种社会资助、学费缓交或减免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00号广西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邮政编码:530004
联系电话:0771-3232999
电子信箱:zsk@gxu.edu.cn
网 址:zs.gxu.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西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